媒體:已經違法的蒙牛特侖蘇OMP就該依法處理
2009-2-17 14:0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以國家質檢總局的發函日期為準,應該停止銷售、并緊急召回已經售出的2月2日之前生產的特侖蘇,并就此接受相應的處罰。因此,問題的關鍵不但在于OMP是否安全,更在于法律的尊嚴是否得到維護。
蒙牛特侖蘇添加OMP欺騙了消費者和政府監管部門。首先,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函件,中國目前未對OMP的安全性做出明確規定,人為添加這種物質,不符合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蒙牛卻將OMP加入牛奶,并當作“賣點”加以出售,而特侖蘇OMP的價格是蒙牛其他普通常溫液奶的2倍。
其次,衛生部發布的通報稱,蒙牛進口并使用OMP沒有事先申請批準,并擅自夸大宣傳產品功能,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夸大宣傳產品功能”說白了是欺騙消費者。(2月15日《每日經濟新聞》)《食品衛生法》第十六條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而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由縣級以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原料等物品,有違法所得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再次,蒙牛此前稱OMP系自主研發,而近日又改口稱自新西蘭引進,盡管國內外科研機構合作是常有的事,但“自主研發”和“進口引進”有著本質不同。(2月16日《京華時報》)蒙牛以“自主研發”為名出售特侖蘇OMP,不僅欺騙了消費者,而且欺騙了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診斷功能。”“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國家質檢總局2月2日發函責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侖蘇”牛奶添加OMP物質,那么就應以發函日期為準,將添加OMP的牛奶停止銷售,緊急召回已經售出的2月2日之前的產品,并就此接受相應的處罰。
至于2月2日之后生產的特侖蘇中有沒有繼續添加OMP,目前市場上繼續銷售的特侖蘇是否都是2月2日之后生產、未添加OMP的牛奶,則需要監管部門介入,及時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盡管衛生部組織了衛生、營養、毒理、食品、農業等方面的專家進行鑒定,得出OMP“沒有健康危害”的意見。但現在的問題除了要搞清楚OMP牛奶是否有害,更重要的還在于如何維護法律的尊嚴。如果對蒙牛OMP在尚未依法履行完相關申報和審批程序就擅自添加并上市銷售的行為不依法處罰,那么其危害不言而喻,一個安全的食品市場就無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