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自行破產——合理?合法?
2009-3-14 1:5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洪厚興
自行破產不合法
“誰能想到,這家物流公司才開了不過幾個月,就突然宣布 ‘破產’了,還把幫我們代收的貨款全部卷走了!”近期,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家已關門的物流公司門前聚集著10多位貨主,他們正對著貼在墻壁上的 “破產”公告議論紛紛。這些貨主都曾與該物流公司有過合作,由于擔心被詐騙,貨主們已向警方報案。
據媒體報道,2月18日,海口市一家物流公司的門前墻壁上突然貼出了一張 《公告》,上面寫著:公司現已破產,本人欲轉讓繼續經營,對原有債務處理方式如下:1.由新的公司抵托運費代為還款;2.變現現有資產還款,可支付原有債務30%;3.通過法院起訴執行。此外, 《公告》上還留下了一位姓朱的聯系人的電話。
據這位朱某稱,該公司去年8月開張,由于老板開的店鋪太多,開銷太大,資金周轉不靈,截止到去年年底,這家新開的物流公司已經虧損了50多萬元,老板只好將貨主的貨款挪用,去還其他款項。目前,朱某只負責處理這些債務問題。同時,原來的負責人也正在想辦法籌措資金,爭取解決還款問題。朱某還稱,這家物流公司老板已經被當地派出所立案調查,派出所要求他半個月內將欠款還清,現在老板已經返回內地籌錢,但無法聯系上他。
“從去年12月,我就開始和這家物流公司合作,由其負責運送貨物,并且幫助代收了2萬多元的貨款。春節前我就過來找物流公司要錢,但當時的負責人說現在資金周轉不過來,要春節后才能還款。”現場一位貨主說, “當時想著,反正公司也不會跑,就同意了,哪里知道過完年后,公司就突然破產了。”
據這些貨主們介紹,該公司從春節后至今一直沒營業,他們年前來要貨款,老板只給他們開了一張代收貨款憑證。據貨主們估算,該公司至少拖欠了約70家貨主30多萬元的貨款。
物流公司突然自行宣布 “破產”,并 “公告”了原有債務處理方式,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對此,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關鍵認為,物流企業無權自己發布 “破產公告”,但對債務的處理在形式上是合理合法的。
“中國企業未經法定程序,無權自己發布 ‘破產公告’。”關鍵說,“企業是否破產,需要依法經過審理,由受案人民法院宣告。這是因為物流企業破產,將涉及到國家行政管理,如工商、稅務等公共管理,還有運輸、貨運代理以及快遞等專項管理,同時還將涉及企業對外債權債務關系、對內員工安排、股權資產處置以及責任承擔等方方面面,不是企業自身說自己破產就能破產的,是要嚴格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所規定的程序性要求和實體性要求來履行的。”關鍵還指出,從公告內容上看,這實際上是企業方面對代收貨款產生的債務進行處理的單方意思表示,形式上是合理合法的,至于公告內容中所述處理方案是否合理,需要債權人與債務人進一步協商。
那么按照法定程序,物流企業又該如何解決債務問題呢?
關鍵表示,解決債權債務爭議和糾紛,不外乎通過訴前和解和訴前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等手段,以及本次事件中涉及到的破產訴訟等方式。當然,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涉及犯罪的部分將進入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訴前和解和訴前調解,屬于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法的私力救濟手段進行協商而達成處理意見,對此沒有嚴格的法定程序。這里所說的合法基本上是指不能采取欺詐、脅迫等方式,損害國家利益;不能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如果企業需要轉讓債務履行之義務、需要解散、需要破產,我國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均有嚴格規定。但,無論依照何種方式來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物流企業均應把誠信放在首位。
涉案問題有幾多
“物流公司由于自身經營不善,導致代收貨款無法償還,使貨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威脅。貨主可以通過與物流公司協商或者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貨主在取得相關證據的前提下,也可以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在談到貨主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時,關鍵說。
“本案可能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合同糾紛,另一個是物流公司內部處理,也就是物流公司原負責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從主要案情介紹來看,僅在代收貨款事務上,貨主與物流公司達成的是代理合同。物流公司欠付委托人的貨款,應由物流公司適用合同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法律精神來處理和償還。處理這個問題,委托人可以與物流公司協商,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關鍵分析,至于物流公司如何處理與原負責人的問題,將依公司法、民事訴訟法或者刑法等法律規定以及法律精神來處理。但無論該負責人個人問題如何處理,物流公司對原負責人的行為產生的債權或者損失,均有義務進行追討。因為物流公司代理委托人收到貨款,這個貨款的實際所有權人是委托人,但是這個款項在物流公司的控制之下,物流公司實際上可以處分。因此這也屬于物流公司的財產范疇,應依照公司章程、國家和公司的財務方面的規定來正確使用。對于物流公司來講,對外僅承擔合同義務,不屬于侵占罪的主體。
關鍵進一步指出,在對負責人的處理方面,負責人的主體角色是什么也很重要。如果負責人是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在未經企業規定程序的情況下,使用企業資金,也就是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者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如果負責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或者職務侵占罪,那么他在一般情況下對該物流公司的對外債務不承擔責任,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這可能要依據勞動法律關系以及相關法律來處理。”
“其實,代收貨款的風險是比較大的。物流公司通過代理合同,取得了貨款代收權利,從法律上講,只要物流公司盡到了代理人的職責,就無須承擔相關責任。但為減少這種風險,貨主往往可以通過代理人代收貨款時,讓代理人提供相關的擔保,同時還要具體規定代理人的付款手段和方式等。”關鍵告誡。
接手經營須慎重
該物流公司在其 “破產公告”中稱,公司欲轉讓經營,并在債務處理方式中也提出了由新的公司抵托運費代為還款。
那么如果有人接手經營是否會遇到麻煩?又該如何接手呢?
“如果把 ‘接手繼續經營’,理解為權利和義務的概括承受,則要享有企業的所有權利,也要承擔企業的全部債務,當然就此與物流公司的轉讓方或實際控制人達成相關協議的,將轉移一些風險。”關鍵對記者說,“這其中的麻煩主要包括,是否能處理清楚這個爭議;是否在處理這個爭議的過程中代人受過,承擔應由他人承擔的責任;是否要在處理這個爭議的過程中產生實際損失。”
關鍵建議,意欲接手該物流公司繼續經營,必須了解企業的全面情況,認識到企業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和風險。同時,就相關風險與轉讓方或實際控制人達成風險的實際承擔協議,轉移風險。但要清楚這些風險首先是要由接手方來承擔,接手方在承擔后,依據相關協議向轉讓方求得補償。是否能夠從轉讓方實際取得補償,也是需要慎重考慮的。
關鍵最后強調,由該案案情可以看出,貨主和物流公司都在不同程度上實際受害,但主要還是物流公司方面的問題。前不久,國務院原則通過的物流業調整振興規劃,應該說是物流產業發展的重大利好。物流企業作為推動產業振興的重要力量,應借此機遇,注重案件所反映出來的法律問題的解決。同時,物流企業應該更加自律,物流企業內部也應該更加重視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和防范手段的設計。整個行業則應加快建立信用制度和監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