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卷款潛逃案件為何頻發?
2009-5-10 12:1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洪厚興
很多人都見到過這樣一幕:在一家物流公司的門前,圍著一大群焦躁不安的人,而這家物流公司的大門卻是緊鎖著……
每當有物流公司卷款潛逃時,這樣的一幕就必然上演。近年來,我國物流行業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卷款潛逃案件發生,這些案件涉及的金額少則數萬元,多則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元。物流企業卷款潛逃事件的頻頻發生,使剛剛起步的中國物流行業陷入誠信危機。
盡管物流企業卷款潛逃案件不斷發生,但至今為止,全國仍沒有有效方法對其予以阻止。
人們不禁要問:出現物流企業卷款潛逃事件的根源在哪里?為何屢禁不止?
機會
業內人士或許對2005年8月發生在成都的事件仍記憶猶新。當時,曾經被稱之為 “成都托運王”的四川省川運運輸連鎖有限公司老板攜帶著近千個商家的近3000萬元貨款潛逃,其旗下遍布全省34個城市的57個門店也隨之關閉。消息傳出,整個物流業一片嘩然,四川省政府也為此專門召開緊急會議。這是記者所知的近幾年來發生在物流領域的最大金額卷款潛逃案件。
而實際上,至今為止,物流企業卷款潛逃案件仍在全國各地不時發生。
因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物流企業普遍開展了代收貨款服務,即貨主與買主之間不直接進行貨款結算,而是由物流企業在貨物到達時向客戶代為收取,然后經由物流企業返還給貨主。正是這些代收的貨款,為物流企業卷款提供了機會。
“代收貨款業務,是物流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的一種增值服務,這種增值服務產生的本質原因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買賣雙方信譽的缺失。”大成律師事務所關鍵律師對記者稱, “由于市場交易信譽的缺失,買賣雙方互不信任,從而產生了分歧:賣方希望買方先付貨款然后再發貨,而買方則希望賣方先發貨再付款。而此時,物流企業與買賣雙方都有接觸,正好充當了‘中間人’的角色,由其代收貨款便得到了買賣雙方的認可。”
物流企業充當了買賣雙方的 “中間人”,成為了默認的信譽機制,但這種信任并沒有有效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約束。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區的零擔貨運市場上,貨款結算主要采取由物流企業代收貨款的方式。雖然代收款屬于金融衍生業務,但金融監管卻是空白。
“這種代收貨款服務屬于 ‘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合同委托代收形式,也就是賣方委托物流企業去收款。當然物流企業開展這項服務是不能收費的,否則就有可能被列入非法金融活動。正是因為委托收款,所以金融監管部門目前不能對這種行為進行有效管理。”關鍵表示。
誘因
代收貨款只是為物流企業卷款提供了來源和機會,而物流市場的混亂和競爭的激烈則是發生卷款現象的誘因。
眾所周知,我國物流行業的準入門檻非常低。在很多地區,申請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和幾萬元的注冊資本,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再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就可以成立一個物流企業,而在土地、倉庫、車輛等固定資產方面并沒有硬性指標;更有甚者,租一間房子、雇幾個人和幾輛車、裝幾部電話就做起了物流業務。
準入門檻的過低,導致了物流行業的 “弱、小、散、亂”現象極為突出,而因市場的混亂,又造成物流企業間相互壓價、惡性競爭。
業內人士指出,惡性競爭很容易導致物流企業資金鏈斷裂,一些物流企業便依靠代收貨款來支撐日常開銷。而一旦發現虧損嚴重、無力償還貨款時,就會卷款潛逃。此外,由于代收貨款往往會由物流企業保存一段時間,這使得物流企業很容易積攢大量的代收貨款,一些物流企業難免見財忘義。與此同時,貨主在選擇物流企業時,往往只注重價格因素,而忽視了對其資產、信譽等方面的考察,這在客觀上增加了代收貨款被卷跑的危險。
對卷款潛逃難以實施有效的打擊也是這種現象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有業內人士表示,多數時候,卷款潛逃所涉及的金額通常較小,公安部門接到受損貨主報案后,往往將其定性為 “一般侵占”的經濟案件,而且達不到一定數額還不予立案,很少會將其定為 “刑事詐騙案”。在難以找到被告人的情況下,最終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雖然貨款被卷,但是貨主仍然會選擇由物流企業來代收貨款。”關鍵指出, “在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情況下,由物流企業代收貨款仍是比較好的選擇,畢竟不是所有的物流企業都會卷款潛逃。只要貨主選擇的物流企業規模大、信譽好,這類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還是非常低的。”
不過,在對物流企業的信譽機制難以有效約束和監督時,并不能杜絕卷款潛逃事件的發生。
出路
物流行業頻頻發生的卷款潛逃事件,不僅引起業內的高度關注,也提出諸多方法,希望能有效地預防此類事件的重復發生。
法律界人士認為,目前我國規范托運多是從消費者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這些關于托運行業的法律法規,已不能滿足物流業飛速發展的需要。當前,應該規范托運主體,確立托運主體資格、明確托運主體權利義務和托運產業進入與退出規制的法律規范。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些物流業相對發達的地區已出臺了一些相關地方法規或采取與銀行合作的方式,以有效預防此類事件的發生。比如,廣州在代收貨款方面就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物流公司要想具有代收貨款的業務能力必須要在相關的銀行備案,有關部門要發放辦理代收貨款的資質,主管部門才會允許物流公司從事代收貨款業務。而在山東濟南,去年該市物流協會就與銀行聯手推出代收貨款業務,并在當地的10幾家物流企業試點。因該代收貨款業務整個流程不涉及現金,以有效地規避物流企業發生資金風險。
不過,專家指出,改變物流業“弱、小、散、亂”的狀態,培育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的第三方物流企業,才是防止卷款逃跑現象頻繁發生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