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過程透明管理(三)
2009-7-23 1:2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張景濤
路橋費的真假
路橋費是伴隨著改革開放出現的,雖然作為養路費之外的收費其存在的合理性很耐人尋味,但這并不是我們這本書的研究課題。然而,占有運輸成本第二的位置,我們又不可能不關注它。
各地不同的收費標準經常困擾著運輸業者,這里計重繳費,那兒按類收錢,這里正常通行,那兒罰你超載!這個磅25噸,那個磅35噸,混亂成為常態,處處讓人不解。
在如此混亂的環境下,司機的自由度大增!因為有了太多的不確定性,就使得制定相應的制度規范的成本加大。因為車隊管理者對運輸的實際情況了解不足,獲得信息處于不利地位,在與司機的博弈游戲里總是被動的,總是感到司機在鉆空子,都是狡猾狡猾的!
司機鉆路橋費管理空子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繞路虛報 公司規定的線路總有與司機利益不一致的方面,比如當你單趟包路費走全程高速 (為了保證客戶時限要求,即使走國道能夠到達但違約風險加大),司機經過計算 (他們經驗絕對比管理者多)認為走國道不會誤事,最起碼即使誤事也能用堵車之類搪塞敷衍過去,他就會走國道。珠三角還有一個例子就是虎門高速和輪渡有近百元的差價,沒有特殊的情況司機一般都選擇輪渡!
假單據報銷 配合司機需求出現的新的 “社會分工”,它使司機違規有了利益實現的途徑。
加噸票據 選擇最省錢的收費站口繳費,出站后購買增加噸位的收費收據,你分不清是收費站的磅秤誤差還是司機在搗鬼,因為收費站的磅秤就是很不準!
掐點兒過站 非常影響時效,但這是很多司機對付查超的土辦法,因為超載是貨主的責任,非得要司機扛,怨誰?
那么車隊的應對辦法如何,好像除了嚴格查驗假票據之外想不出什么好辦法,真的就這樣無奈?當然不是,首先貨主控制超載非常必要,另外就是你必須真實了解車輛的行駛過程和線路,讓整個運輸過程對你透明(在信息占有上最起碼不要輸得太多),然后加大對假票據的處罰力度。至于收費站誤差之類我們無法控制的因素只能寄望于政府的改進了!
可見,我們能夠做的最關鍵的就是讓運輸過程透明!因為這樣的話,繞路我看得到、過站時間上假票據無法自圓其說,90%的假票據不敢現身,管理難度就小多了。
罰款
沿路罰款問題應該是最難管理的一個問題。
多數的車隊管理者都將這個問題全部推給司機,雖然簡化了管理,但加劇了管理者與司機的對立,因為并不是所有的罰款都是司機引起的。除了闖紅燈、不按線路行駛等非常明顯的司機全責處罰以外,以下的這幾項都不應當由司機承擔,或者司機只應負部分責任:
限速 很多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門在制定地方道路法規和執法當中有太多的官僚和官本位思想。例如,單向四車道限高速每小時60公里,高速限最低速每小時40公里 (不管是否因為前邊重車壓道)。相信太多司機吃過這樣的冤枉虧!
超載 這本是貨主應該承擔的,但因為很多車找到了超載不罰款或少罰款的 “路子”(掐點兒過站、雇人過站、先繳罰款過站等等)所以貨主就理所當然的不管這種罰款了,一律由車主(多數就是司機)承擔。
車況 如車輛改裝,既合法又不合法,在上牌的地區合法,到外地就不合法,這是誰的錯?況且說,裝車前貨主是看到車的,路上會不會罰款誰也說不清,大家都存在僥幸心理。
限行線路 司機路況不熟悉、貨主規定線路、客戶時效要求等都可能導致車輛違規行駛在限行線路上,總不能都要司機埋單吧?
所以,那種一刀切,把一切罰款推給司機的管理方法是不可取的,應該按照具體情況具體對待。這又帶來一個問題:給票1000元,不給票200元的問題如何解決?因為司機只要用一次就等于多跑了一趟的利潤!解決這個問題好像只有寄希望于政府廉潔建設了,作為車隊管理能做的只有盡量做好沿途公關、加強用人性化管理和團隊建設、加大作假處罰力度才能最大限度防范。但千萬不能因噎廢食,把全部罰款推給司機,那樣的話,司機就會千方百計找回自己的不合理損失,對管理會帶來更多的問題!
路途維修
車隊一般都有自己的定點維修廠,進廠維修保養比較容易管理,最難管的是車在路上出現問題需要維修和更換配件時。
由于汽車維修行業的門檻很低,特別是公路邊的維修點,多數是沒有證照的,也不會做大修之類高技術含量的活,無非就是換胎補胎、加水加氣、賣賣配件之類的小活。但是他們的利潤之高是很難想像的,依靠的就是司機這個群體——合謀或趁火打劫!
那么路邊維修店都有哪些賺錢的門路呢?
假配件 路邊店多數沒有什么回頭客,抓住一個是一個,不宰白不宰!即使司機經驗老到,面對身處前不著村后不著店的境地也很無奈,同時也是抱著 “湊合著到站再說”的思想。
收好胎換次胎 很多沒有進行嚴格輪胎管理的車隊司機,往往會受不了店老板的誘惑 (店里很多型號的壞輪胎可供選擇回去給車隊交差)。
本來沒有壞 司機與店主合謀更換,好零件換下來店主還可以繼續賣,司機則可以拿票去報銷。為了掩人耳目,店主也給司機準備了很多已經損壞的配件,這樣司機就能夠有證據證明自己的 “合理”。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