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許可證”護駕食品物流
2009-8-29 15:2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范云兵
經過兩個多月的醞釀, 《食品安全法》在流通領域的配套規章——《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和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日前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官方網站正式對外公布。這也意味著,近日來炙手可熱的 《食品安全法》進入實操階段。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生產者 (在生產場所自行銷售產品的除外),必須先取得由工商部門頒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兩個辦法的出臺,肯定會給食品流通行業帶來不小的進步,可以說是行業的一次突破。”中國食品工業協會食品物流專業委員會主任顧小飛對記者說, “近年來,隨著食品工業的大發展,冷鏈在食品流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尤其在易腐食品流通過程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這兩個辦法的實施必將促進食品冷鏈的發展。”
但顧小飛也認為,這兩個 《辦法》,對冷鏈和食品末端經營主體的管理,還有待進一步細化。
●為食品流通系上安全帶
“管理辦法規定經營者必須達到一定的條件才能獲取食品流通許可證,而且條件很嚴格。這當然有利于食品質量的提高,也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顧小飛分析說。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企業申請許可證所需具備的四項條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等。而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在食品安全事故方面,根據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及時、準確處理的,辦法還給出了相應的處罰標準。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行業組織和個人代言的具體行為也給出了具體性的規定,且便于實踐操作。比如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定為近年來一直頗具爭議的 “明星代言虛假產品廣告應受罰”給出了法律依據。
“一系列的規定,都是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指導原則,針對食品流通經營者提出的要求,為食品流通的各個環節,包括生產、運輸、銷售系上了一條安全帶。”顧小飛說。
其實,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這兩個《辦法》也有很大的指導意義。雖然《辦法》的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本,但行業標準的提高有利于企業和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中小企業整改最棘手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需提交8種相關材料,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20日之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必要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而難點也恰恰出現在這個環節。據今年6月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食品經營主體共有480.67萬戶,其中食品生產加工主體32.13萬戶,占6.69%;食品運輸、銷售環節經營主體322.54萬戶,占67.1%;餐飲業經營主體125.99萬戶,占26.21%。而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食品生產、運輸、銷售的這354.68萬戶經營主體都要獲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才能進行相關業務。
“事實上,不可能所有經營主體都能拿到食品流通許可證。”顧小飛告訴記者,《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最具約束力的經營主體是大型的食品加工企業、物流企業和超市,而對于末端的銷售經營主體,則顯得有些鞭長莫及。比如大量存在的社區內小商店、農村集貿市場、流動攤販等,因為缺少必要的基礎設施,其銷售的牛奶、香腸等易腐食品鮮有冷藏措施,所以也就根本不可能拿到許可證。
這種情況下,要勒令數量眾多的經營主體停業嗎?顯然也不可能。那拿不到許可證的又該怎么辦?
“一個政策措施的實施,不可能一下子就很健全。先抓住‘食品流通行業一定要規范’這個主要矛盾就已經是進步了。”顧小飛說,其實《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而如何整改,這是一個長期而且棘手的問題。
據顧小飛介紹,《辦法》出臺后,食品流通協會也在積極聯系一些業內專家進行細化的配套研究,并將向政府提出建議:待配套法規的一系列問題具體化后,國家的扶持措施,包括政策培訓、配套資金等也要一一落到實處。
●冷鏈環節有待細化
隨著食品工業的大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冷鏈成為食品流通,特別是易腐食品流通環節不可或缺的環節。但值得注意的是,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證的經營主體應具備的四項條件中,并未專門對冷鏈提出相應的要求。
“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冷鏈環節的相關標準嚴重缺乏。”顧小飛告訴記者,“國家沒有相應的冷鏈標準,規章也就不可能規定食品經營主體應該按怎樣的冷鏈技術經營。”
但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對食品的溫度管理進行了明確要求。該 《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分別規定: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
“這些與先前實行的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相比,都是食品冷鏈行業的進步。只不過,只有一系列的冷鏈標準制定之后,該辦法的冷鏈領域才能真正進入實操。”顧小飛說。
事實上,商務部、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等近年來一直致力于冷鏈標準的制定工作。據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冷鏈物流分技術委員會秘書長劉衛戰介紹,目前,由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制定的冷鏈標準已經有四項開始實行、兩項正在報批中;今年也已經有16項冷鏈物流標準立項,并將于2011年基本起草完畢。
“兩個 《辦法》的實施與冷鏈標準是相輔相成的, 《辦法》的出臺肯定也會促進冷鏈標準的制定工作。也只有相關冷鏈標準完善了, 《辦法》的細節化問題才能得到進一步落實。”顧小飛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