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藥物制度下 醫藥商業企業爭奪配送權
2009-9-14 20:2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的遴選標準究竟應該如何制定?筆者認為,現代物流能力和銷售規模應該是評選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的主要指標,這兩者是衡量藥品批發企業的兩個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指標,易于客觀的量化和評比。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批發企業承擔基本藥物的配送任務有利于降低基本藥物的配送成本……銷售規模是藥品批發企業管理水平、企業信譽和企業綜合實力的體現,足夠的銷售規模能直接證明企業管理水平和履約能力。”
基本藥物制度要求公開招標、統一配送,且2009年30%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一石激起千層浪,從中央到地方,關于基本藥物制度如何實施,實施后對生產、流通領域影響預判的研討會議,此起彼伏。
對于醫藥商業企業來說,當務之急就是配送權之爭。
大型商業企業勝算幾何
新醫改意見稿提出“提高產業的集中度”和基本藥物制度規定“公開招標,統一配送”、“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范基本藥物的生產流通,完善醫藥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的整合”,對此,有人預測全國性的大型醫藥商業企業,區域性的龍頭商業企業將成為配送權的獲得者。
大型醫藥商業企業,如國藥集團、九州通醫藥集團、上藥集團等,憑借著先進的現代物流條件、全國性的營銷網絡,是不是可以高枕無憂地順利取得各地配送權,恐怕還難下此定論。現實中各種利益方博弈,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傾向的存在,使得最終結果霧里看花。
如果真是按照新醫改所設計的全國統一市場,那么,大型醫藥企業在自己所在地以外的省份“空中摘花”,可能會引起各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注意,作為政策制訂者的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可能采取的方法就是盡可能地在政策的制定中兼顧地方商業企業的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
區域性的龍頭商業企業肯定不會面臨全國性大型商業企業的窘境,但是究竟可以在基本藥物的配送中分得多少羹,確實是未知數。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的用量小、網點分散,配送成本遠遠高于大醫院。如果清醒地計算一下,30%基層醫療機構的基本藥物使用量究竟會有多少?較以前基層醫療機構自由使用藥品時期相比,只使用基本藥物后總體容量會增加多少?加之最終會有多少家商業公司來分這一杯不大的羹還是未知數,估計習慣了以純銷為主要經營方式的龍頭們,即使獲取了配送權,基本藥物對這些大型商業企業來說,因為利潤不高,也未必能吸引他們投入全部的精力。
配送權之爭就是一種資格和權利的競爭。基本藥物制度出臺之后,競爭自然會異常激烈,沒有人愿意主動放棄可以爭取到的權利和資格,哪怕未來這份權利和資格并不能帶來企業理想的收益。商業公司在熱鬧地爭奪藥品配送權時,一定要冷靜地分析一下企業戰略,摒棄為爭取而爭取的“面子文化”。
配送資格和標準如何確定
按照新醫改方案的指導精神,具有現代物流能力、銷售規模較大、具有廣泛的基層醫療機構銷售網絡的商業企業應該占據相當的優勢。
不過筆者了解到,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基本藥物配送指導意見稿草案中對上述精神并未提及,從各地市的討論稿中也難見明確的表述。這就可能造成各級政府對新醫改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對商業公司的評價標準決定了誰將成為最終的勝出者。
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的遴選標準究竟應該如何制定?筆者認為,現代物流能力和銷售規模應該是評選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的主要指標,這兩者是衡量藥品批發企業的兩個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指標,易于客觀的量化和評比。
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批發企業承擔基本藥物的配送任務,有利于降低基本藥物的配送成本,從而降低基本藥物的價格,減輕政府財政壓力,有利于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進一步推廣基本藥物制度,保障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現代物流條件反映了企業是否有足夠的藥品存貯數量、訂單處理水平、藥品分揀和配送的速度、對醫療機構訂單的響應速度和配送質量;銷售規模是藥品批發企業管理水平、企業信譽和企業綜合實力的體現,足夠的銷售規模能直接證明企業管理水平和履約能力。
在各省市關于基本藥物配送方案的討論稿中,筆者發現,有些省市以醫療機構對配送商業的認可,或以對大醫院的開戶數作為基本藥物配送商的選擇標準。筆者認為此舉有待商榷。
因為當前諸多醫療機構對配送企業的認可度,既不是對藥品配送企業服務、質量的認可,也不是對基本藥物品種的認可,在現行順加15%的物價政策下,已經異化為對高價品種(非基本藥物)滿足度的認可。在順加15%的藥品加成政策沒有改變的背景下,如果將醫療機構對藥品批發企業的“認可度”作為基本藥物配送企業資格認定的依據,一些以高價品種和大醫院臨床開發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藥品批發企業勢必成為大醫院的首選,勢必會出現配送商分散、難以形成統一配送、政府的監管難度隨之增加、配送質量無法保障等問題。
正確的政策導向可以引領醫藥產業的發展方向,錯誤的導向只會增加改革的難度,耽誤醫改的進程。
配送商數量和配送范圍
基本藥物制度明確規定“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范基本藥物的生產流通,完善醫藥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的整合”。
可見,提高流通企業的集中度不僅是新醫改的要求,更是未來國家醫藥產業調整的方向。因此,無論誰最終勝出,都要符合這一主導思想。各級政府部門只有實事求是地從省內醫療機構的多少、分布,從配送商業的能力、網絡等出發,大膽保留最精簡的配送商,才可以加快改革的進程。
而且在實施過程中,政府可以通過宏觀調控,從政策上充分保證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大型商業企業的配送主導地位,鼓勵兼并重組,實現規模化配送,提高產業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通過市場機制引入市場競爭,優勝劣汰,解決困擾醫藥流通產業多年的批發企業“小、散、多、亂”。藥品質量無法保障、政府部門難以監管等問題。
2009年,全國各地30%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要落實基本藥物制度,包括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采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并實現零差率銷售,那么其他70%的政府辦基層醫療機構和政府辦的非基層醫療機構是不是就可以袖手旁觀?
筆者認為,政府一定要明確暫不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醫療機構如何使用、配送、銷售基本藥物,不能在政策的制定中留下空隙。
這是未來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的準備和保障,是擴大基本藥物的生產、使用和配送規模,降低成本的必行之舉。醫療機構、商業企業、政府都要從新醫改精神和未來的產業發展的角度調整思路,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給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改革提供了契機,快跑總比慢跑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