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成犯罪幫兇
2010-10-13 23:5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年來,南京市棲霞區檢察院在辦理涉及利用物流渠道從事違法犯罪的案件中發現,有些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頻繁采用“人貨分離”的方法,利用物流企業管理漏洞,將專賣香煙或偽劣藥品、煙酒運入和運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08年至今,棲霞區檢察院共審查批捕利用物流渠道實施犯罪活動的非法經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注冊商標類案件30件76人,審查起訴37件101人。
非法經營:“人帶貨”轉為“人貨分離”
犯罪對象為適于托運的違規違法物品。如不法分子在江蘇省外收購香煙后,利用物流運輸至南京進行銷售;還有的不法分子將在南京生產的假酒、假獸藥等違法物品,利用物流運輸至異地進行銷售。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在我國的一些地區,甚至出現了利用物流運輸毒品、槍支等其他違禁品,危害后果極其嚴重。
犯罪手段更加隱蔽。此類案件貨物的交、收兩個環節都在物流企業完成,規避了“人帶貨”的傳統運輸方式,是一種“人貨分離”的新方式。犯罪分子在物流公司托運貨物時,在托運單上不填寫真實物品,不留地址,不寫真實姓名,以此逃避查處。如余某非法經營案中,其將香煙打包后,在托運單上填寫托運物品為“橡膠”、不留托運人的任何信息、只留收貨人的電話,即使該貨物被查處,也很難通過托運單查找到任何有價值的線索。
犯罪成本低、效率高。犯罪分子利用物流企業托運一箱假煙付費僅為幾十元,而一箱假煙的利潤卻在數百元、上千元以上;而且此方法效率高,比如從山東到南京的運輸時間一般只要1至2天。
物流企業:無須如實登記 無須安全檢查
物流行業管理存在漏洞。一是發貨人及發貨信息無須如實登記。在客戶進行委托托運時,承運的物流公司對貨單上的發貨人、收貨人單位、地址等詳細內容均不強求客戶如實填寫,只要所填寫的貨物件數、重量及外包裝等與貨物相符,收貨人的電話號碼屬實,能通知到收貨便可,給犯罪分子逃避監管和打擊提供了可乘之機。如棲霞區檢察院辦理的利用托運物流運輸、銷售假冒卷煙、假獸藥案中,沒有一張發貨票據、收貨票據上填寫了真實的姓名、地址,均只留了收貨人電話。二是托運貨物無須安全檢查。采取物流托運方式運輸,物流企業對托運方、收貨方基本沒有約束,對所承運的貨物只計件數、重量及外包裝特征,根本不過問客戶所托運的東西是否合法,只管貨物送達收托運費。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使用食品、電器等外包裝對假冒卷煙、假冒藥品進行偽裝后托運。
缺少監管。針對物流企業的行為,交通運輸、工商、質監等相關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氣焰。
打擊處理難度大。由于物流本身具有較強的行業特性,使物流犯罪呈現出跨地域性、流動性等特征,而托運單又沒有如實填寫相關信息,通過托運環節難以查清托運人和提貨人的具體信息;而物流企業因靠收取托運費維持運轉,在查獲其托運的違法貨物后,由于涉及其切身利益,常常不予配合調查取證。以至于很多被查獲的貨物,因查找不到托運人和提貨人,而成為“無主貨物”;相應的法律法規也缺少對未履行查驗職能而多次托運違法違禁物品的行為如何定性和處罰的規定。上述問題都導致涉物流犯罪偵查工作存在調查取證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處理。
針對當前通過物流渠道從事違法犯罪的案件增多的現象,辦案檢察官建議,工商等相關職能部門應適當提高物流業市場準入門檻,加強對物流業的監管,規范市場運作,尤其應對貨物運輸實行實名制、如實申報、登記運送貨物品種等硬性規定,并加強對托運貨物的安全檢查;質監部門應及時將查獲的已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應及時對非法經營的販運方式、儲存分銷情況、數量等進行固定,加強證據資料積累;檢法等司法機關加大刑罰懲處力度,從源頭上遏制不法分子通過物流渠道進行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