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共采購管理現狀及特點探討
2010-10-18 19:0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還包括采購政策、采購程序及采購管理,是相對個人采購、家庭采購、企業采購或集體采購而言的一種采購管理制度。
政府采購的特點、 -
用途及目標
政府采購與私人采購相比有如下特點:(1)采購主體的特定性。政府采購的主體是政府。當然,這主要是從出資及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的責任角度來看,至于具體從事采購活動的,即可以是法律規定的專門的采購機構,也可以是分散的各個政府部門或者是政府委托的非行政性質的機構。(2)采購的公共性。政府采購的物品和服務無論是用于履行公務還是提供公共產品,都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用途的。政府采購不僅不能以贏利為目的,而且還應該盡可能地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率。(3)采購程序的公開性。政府采購必須遵循公開、透明、競爭的原則。采購程序由法律規定,采購過程受到公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4)采購的政策性。政府采購范圍廣,數額巨大,對市場有引導和調控作用,所以,各國都把政府采購當做一種宏觀調控的手段,利用它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
政府采購一般用于公共目的,具體來說有以下幾方面用途:(1)公共設施建設。如航空設施、公共交通設施、水利衛生設施、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共文化場所等。(2)公共服務建設。主要是國防、公安、交通、通訊、醫療、教育、城市建設、消防等。(3)教育設施建設。(4)醫療衛生服務。(5)公共秩序服務。主要指維護公共秩序的費用。
政府采購的主要目標有:(1)經濟有效性目標。即節約、合理地使用財政資金,以最有利的價格等條件采購到質量合乎要求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使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性能和價格比盡可能達到最優。各國政府都把促進政府采購的經濟有效性作為其首要目標。(2)市場性目標。即推動政府消費行為市場化,鼓勵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促進競爭,引導消費者的行為。(3)政策性目標。政策性目標是政府希望借助采購制度達到的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
我國政府采購管理現狀
我國自1995年由上海最先試行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以來,各級政府的采購實踐呈現出一片方興未艾之勢。試點范圍從較容易操作的汽車、設備購買擴展到汽車維修、保險、會議服務及工程公開招標等領域,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每年可節約財政資金700億~800億元,這不僅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還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敗的發生,促進了廉政建設,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然而,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方法是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和低效行政管理體制的產物,所采用的是一種分散式采購模式,即由政府各消費或使用單位直接采購所需物品和服務的組織管理形式。其特點是采購者和使用者,采購權和使用權合一。這種方法是先由政府預算確定行政管理費用,然后由各預算單位自行決定所需采購物品的種類和檔次,分散采購所需的物品和服務。這種采購辦法雖然具有靈活性、自主性強、手續簡便、采購成本較低等優點,但其弊端卻是不容忽視的。除此之外,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還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采購規模較小、范圍較窄。1999年我國地方政府的采購規模僅為110億元左右,中央尚不足20億元,僅占全國財政支出比重的1%,而國際上通行的比例是GDP的10%以上,或財政支出的30%左右。此外政府采購的范圍也僅限于諸如通用設備、專用購置、交通工具等一些特定的領域。
政府采購相關立法仍舊滯后。目前,雖然我國《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已頒布實施,但只能管理一定金額之上的采購項目,未能提供適合各種采購情況的一攬子采購方法和程序,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還沒出臺,因此只憑《招投標法》很難解決相關的諸多問題。另外,各相關配套法規還不完善。
政府采購缺乏預算管理。我國當前財政預算支出的常規做法是:先由各預算撥款單位提出預算撥款申請,再由財政部門審查,最后由上往下層層劃撥,直至支出預算單位賬產,由其使用。顯而易見,由子信息不對稱,財政部門實際上無法監督政府采購預算資金的使用,從而大大弱化了其監管職能。
政府采購信息渠道不暢。當前我國的政府采購尚沒有建立起一套功能齊備、力度強大的信息渠道,特別是電子網絡渠道的普及率很低,這必然導致一方面政府采購機構為市場資源而發愁,另一方面許多供應商又為不能及時獲得采購信息而煩惱。此外,由于我國的政府采購工作才剛剛起步,各地都尚處于摸索階段,沒有通暢的信息渠道,各地之間無法進行必要的溝通和交流,致使各地政府采購發展極不平衡。
缺少國際化政府采購管理人才。缺乏通曉國際通行采購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適應全面開展政府采購工作的需要。我國政府采購在全國開展的時間較短且涉及面廣,包括招標、決標、履約管理、仲裁等許多環節,同時還要求對市場行情、商品和勞務的特性有全面、細致的了解,因此急需大量具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從業人員。
針對我國政府采購管理改革的相關建議
以上分析了我國政府采購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我認為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革。
建立采購管理部門與采購執行部門分離的機制。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政府采購機構的改革已基本形成共識,將政府采購分為采購管理部門和采購執行部門兩大部分,各司其職。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按國際慣例,一般在財政部門內設立一個主管機構。財政部門作為國家政府采購的綜合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制訂采購政策,批準和撥付采購款,管理和監督各項采購事宜。政府采購執行部門成立專門負責日常政府采購事務的“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各級政府交辦的大型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建立采購信息網絡,組織各中介機構進行招標等。其性質屬于非營利性事業法人,隸屬于各級政府,受財政部門監督,由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與財政部門形成委托關系。
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及規模。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中積極探索形式多樣的組織形式,不斷擴大政府采購規模和范圍。擴大貨物項目的采購種類。根據每一采購項目的不同特點以及時間、技術等方面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采購組織形式,重點突出招標采購和競爭性談判采購,嘗試對工程和服務類項目進行采購。擴大采購規模,實行跨部門、跨地區的聯合集中采購方式,對同類采購項目進行歸類合并,實行集中采購方式,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的規模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建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把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納入政府采購的管理之內。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只負責業務上的指導,部門集中采購機構人員的人事關系等仍由原單位管理,這樣既能充分利用各部門專業機構、專業人才的優勢,又能減輕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壓力,從而提高采購效率。
完善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體系。我國加入WTO已多年,在各行業逐步履行承諾開放市場的同時,我國的政府采購也已經面向國際市場。然而,目前我國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屈指可數,這在國際貿易中是行不通的,當務之急是要盡快出臺屬于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明確政府采購的管理體制,規范政府采購的運作。
進一步建設信息資源、拓寬信息發布渠道。首先,應建立體現公共權力的政策管理性質的信息發布平臺,包括:采購法規、政策制度、統計數據和各地采購需求公告、中標結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供應商信用等級、違規廠商黑名單等信息。其次,應建立體現市場化服務的信息庫,包括:產品庫、供應商庫和專家庫。最后還要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數據庫管理信息系統,供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供應商、研究部門等使用。
擴大高素質政府采購從業人員隊伍。政府采購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盡快對政府采購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將有利于政府采購活動順利、有效地開展。面對政府采購的國際化,采購人員不僅要具備專業理論素質和業務操作能力,還要具備外語、法律、國際貿易、公共關系、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和高效規范地實施政府采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