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萬元貨物丟失物流公司只賠90元
2010-10-27 1:2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訊 (記者劉珍妮)價值1萬余元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丟失,物流公司只同意按協議賠償運費的3倍即90元,貨主溫女士認為運輸協議為霸王條款,難以接受賠償數額。 昨日,物流公司承認協議為單方擬定的霸王條款,并稱該商戶未作保價只能按協議獲賠。
9月26日,溫女士委托北京順利時代物流公司(簡稱物流公司),將價值12000余元的147件服裝發給唐山的客戶,發貨時并未對服裝保價。
9月底,客戶稱未收到貨物。事后,物流公司告知溫女士,貨品已丟失。
溫女士要求賠償時,物流公司稱按運輸協議,索賠金額不超過運費的3倍。“我的運費只有30元,可貨值1萬元呀。”溫女士稱,運輸協議本身就是霸王條款。
昨日,時代物流公司的賈姓負責人稱,貨物如果辦理保價手續,可以獲得全款賠償。但是溫女士并未保價,因而只能按照協議賠付運費的3倍,即90元。
“這就是我們老板的霸王條款。”賈先生稱,沒有一家物流公司不是單方擬定合同,賠償標準也是各家公司根據自己的情況規定,只要托運人簽字就生效。
“不認同我們家的合同,可以不在我們家運。”賈先生稱,不可能為對合同有異議的托運人另擬索賠協議。
■ 說法
運貴重物品應辦保價
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郝劍鋒認為,商戶和物流公司簽署的屬于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規定,此類免除己方責任、限制對方權利的格式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權利人可按“損賠相當”的原則,要求對方賠償。當權利人對格式合同提出異議時,可主張另擬具體合同。
目前我國物流行業并不規范,當客戶主張另擬合同時,可能造成物流方拒絕服務。對此,郝律師建議,對于貴重物品的運送,托運人盡可能辦理保價,并在貨單中詳細描述運送物,以避免貨物丟失后難以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