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規避運輸風險?
2010-10-5 23:3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張穎川
風險,是物流企業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經常面對甚至必然會面對的一個問題。由于物流企業鏈接著“生產-運輸-銷售”的整個環節,發揮著承上啟下的紐帶作用,所以也隱藏著更多、更大的風險。各種風險就如同病菌一樣潛伏于運輸鏈條的各個環節,稍有疏忽即會引起整個鏈條的連鎖病痛反應,不僅給物流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還會引起供應鏈上下游的整體波動。所以,如何更好地防范、規避運輸風險,是必須要解決的一道課題。那么,物流企業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會遇到哪些風險?如何依法進行防范和規避呢?下面這個案例,可以給人很多啟示。
貨車難回
事情發生在今年5月。當時,潘先生承接了北流市民安鎮一家水泥廠的運輸工作,負責運送23噸水泥到廣東電白縣。半個月后,潘先生雇傭的司機鄧某再次幫該公司運送水泥到電白縣,途經上次要貨的經銷商鋪時,卻被4個人強行攔住去路。原來是上次運來的水泥不合格,當地人使用10幾天后都沒有凝固,經銷商幾次打電話要求廠方承擔責任卻未果。氣憤的經銷商這次不等司機鄧某理論,就強行扣押下運輸車輛,并要求鄧某叫廠方派人來處理問題。
手足無措的鄧某立刻把事情告訴車主潘先生。潘先生本想通過報警取回車輛,不料這次運送的貨物也出了問題:經廣東電白縣工商局查驗,此次運送的水泥每包重量并沒有達到100斤,不達標。電白縣工商局隨即將車輛和貨物扣押整整1個月。工商局的兩份檢查報告顯示:車輛第一次運送的水泥質量有問題,不能凝固;第二次運輸的水泥重量不足,不達標。
辦理完罰款手續后,鄧某于7月19日從工商局拿回了車輛,卻在一個停車場的門口又被經銷商派來的10幾人攔截。又一次扣押貨車的經銷商給司機鄧某留下話:“不找廠家的人過來解決問題,車子就不能開走。”
據潘先生反映,車輛被搶走扣押后,他首先到車輛被搶地派出所報案,請求幫忙追回車輛,可得到的回答是:“經銷商不是‘搶’車,而是暫時強制保管,不便立案。”而且現在車輛已經被拉走,應該由車輛現在放置地派出所負責。潘先生又向車輛放置地派出所反映情況,卻得到:“這里的人很野蠻,你的案子很難辦。你不叫人來,我們也沒有辦法”的答復。
據了解,潘先生也曾向北流市工商部門求助,但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告訴他,他不是這次事件中的消費者,加之事件是跨區域扣押車輛,他們也很難做,建議他直接找廠家協商解決。
那么廠方的態度又如何呢?“我們的水泥質量沒有問題,而且我們的水泥也沒有運往廣東,這是潘先生與經銷商之間的問題,廠家無法對此負責!”該水泥廠負責人宋先生表示。儼然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而據記者了解,潘先生至今仍保留著蓋有該水泥廠印章的出貨單,這表明潘先生確實運輸過該廠的水泥,然而廠家的這種態度卻讓問題的解決成了泡影。
現在,潘先生的車輛被扣押已超過3個多月,至今還沒有能夠收回。據估算,潘先生的車往返北流市至電白縣一趟,收入有1200元左右,開車以來每天至少能賺700元以上,1個月通常有1萬多元的利潤。照此看來,他的損失已達3萬余元,再加上被電白縣工商局罰款的5000元,靠車吃飯的潘先生因“水泥問題”而造成的損失不算小數目。“貨物有問題是廠家的責任,為什么要讓拉貨的人承擔損失?”潘先生對此實在不解。3個多月的努力至今還只是徒勞,但潘先生表示自己不會放棄追回車輛,會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誰來擔責
通過對上述事件的了解和分析,可以確定送貨人、水泥廠方、經銷商三方之間的關系:送貨人與水泥廠是運輸合同的合同雙方;水泥廠與經銷商是買賣合同(水泥)的合同雙方;經銷商與送貨人不存在合同關系。鑒于此,一個問題也相應呈現出來,那就是:運輸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對于這個問題,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喬曉華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她認為,水泥廠方、經銷商、兩地公安機關、廣東電白縣工商局對此事件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基于以上法律規定,如果經銷商認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水泥)存有質量問題,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通過調解或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但無權強行扣押送貨人的運輸車輛。因此,經銷商應對送貨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喬曉華看來,水泥廠方就送貨人的車輛被扣押事件置之不理,亦屬于侵權行為。首先,潘先生持有水泥廠方出具的蓋有水泥廠公章的出貨單,可以證實其運送的水泥系本事件所涉及的水泥廠方的水泥。水泥廠方掩蓋潘先生運輸該廠水泥這一事實,目的是規避承擔因水泥質量引發的責任。現水泥廠方將其責任推給送貨人,具有明顯過錯;其次,送貨人的車輛被扣原因是因為其售出的水泥存在質量問題,水泥廠方有附隨義務,協助送貨人追回被扣車輛。因此,水泥廠方具有過錯,因其未及時處理與經銷商的糾紛,導致了送貨人的損失擴大,水泥廠方應對送貨人的損失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而作為公安機關,無論其隸屬于侵權發生地還是侵權結果地,都應當履行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從本事件分析,兩地的公安機關均以主觀理由進行推諉,不履行法定職責,屬于行政不作為,送貨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另外,廣東電白縣工商局的處罰也不具有合法性。送貨人不是水泥的供應方(所有者),廣東電白縣工商局不應對送貨人作出處罰,系處罰對象錯誤;廣東電白縣工商局的處罰程序不合法。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廣東電白縣工商局對送貨人作出的處罰,程序、實體均屬違法,送貨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針對送貨人損失的賠償,經銷商、水泥廠及不作為的公安機關等均負有賠償責任,但賠償主體的選擇性還取決于送貨人。喬曉華認為,送貨人可以要求經銷商、水泥廠方賠償經濟損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即可。而要求不作為公安機關賠償則需要提起行政訴訟;該事件中經銷商是直接侵權責任者,送貨人可以放棄對其他侵權者的起訴,而僅起訴經銷商,要求其賠償全部的經濟損失;送貨人也可以將經銷商、水泥廠方作為共同侵權人,讓二者共同賠償經濟損失。
如何規避
其實,上述事件只是眾多運輸糾紛中的一個典型案例。通過對事件的分析,探尋出了運輸風險的責任歸屬問題。然而,事件透視的也只是問題的表面,還有更深層、更重要的需要解決,那就是如何依法防范和規避運輸環節的風險。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物流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遇到的風險有多個層面,包括民事風險、刑事風險、行政風險,以及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風險。所以還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癥下藥,做好防范預警工作,將運輸風險規避在襁褓之中。
據喬曉華介紹,民事風險來自侵權人的故意和過失兩個方面。侵權人的故意行為帶來的風險主要包括上述案例所涉及到的故意扣押,以及強行阻止通過道路、強搶運輸物資等行為帶來的風險;侵權人的過失行為帶來的風險主要包括車輛碰撞等主觀過失帶來的風險。“對于民事風險來說,物流企業應與托運方簽署書面的運輸合同,就具體運輸事項進行明確的約定;與托運方在合同中約定,因托運方或托運物品(質量或其他原因)導致承運方受損的,由托運方向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就人身、貨物及車輛投保相應的保險。”喬曉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至于刑事風險,主要包括運輸途中發生的盜竊、搶劫及其他刑事犯罪所帶來的風險;而行政風險主要來自運輸途中的行政處罰,如超載、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等導致的處罰。對于這兩類風險,喬曉華建議物流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采取給人身、貨物及車輛投保相應的保險等措施,遵守交通規則,避免超高、超重運載貨物,避免疲勞駕駛等現象的發生。
當然,物流運輸的鏈條是一個整體,要想全面地規避風險,只有物流企業一方面發力是不夠的,還須生產方、銷售方等上下游企業齊心協力,互相配合,把好產品質量關,做好協調溝通工作,這樣才能有效地規避運輸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