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貨運業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2010-11-19 14:4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加強和規范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自2002年11月起下發了“三個辦法”和一個方案,使貨運業稅收管理進入了一個以貨運發票為紐帶、強化國、地稅信息傳遞比對,堅持車籍地納稅為原則的新時代,為該行業的稅收管理理清了思路,明確了政策,使一度虛開、亂開貨運發票等混亂的現象得以扭轉,貨運稅收管理逐漸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然而,從近年來貨運業稅收管理的政策執行情況看,納稅人套車開票、虛設業務開票等情況又有所抬頭,究其原因,一方面,承運人與被告承運人之間為謀取利益,通過多開運費抵扣增值稅,在稅收上獲利;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是收入與稅源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地方政府通過稅收獎勵等辦法,積極引入貨運公司,貨運公司在主動開票納稅并獲取獎勵的過程中,有將非屬地車籍的稅收轉入本地的動因,稅務部門對其貨運業務的真實性審核可能性存在不到位的情況;再者,貨物運輸業產生的稅收由地稅部門征管,貨運發票取得方的稅收抵扣歸國稅部門管理,在信息傳遞不完整的情況下,造成抵扣方多開票虛抵的情況難以避免,等等,加強新形勢下貨運業稅收管理,應多措并舉,才能保持貨運業稅收管理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
一、就目前而言,貨運業稅收管理中的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貨運或物流公司的運作不夠規范,給稅收管理帶來一些問題
筆者所指的這部分貨運或物流公司主要是規模較小、自有車輛較少,其在注冊時,從事運輸的車輛主要來自個人掛靠,由于各地對運輸市場進行整合后,以個體車輛在市場上從事運輸,會給貨物運輸委托方帶來一系列風險,其在市場逐漸不被認可,并淡出運輸市場,一些運輸實力并不很強的運輸公司,看到了這一商機,通過整合,將一些個體車輛以掛靠的形式攏入旗下,以運輸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攬運輸業務,而運輸企業僅以收取掛靠費的形式,對掛靠車輛實施松散式的管理,貨運公司對外統一辦理結算和開票繳稅等事宜,就稅收管理而言,這部分運輸企業財務核算不健全,涉稅情況難以全面反映,容易出現偷漏稅情況;
(二)地方政府任務壓力大,部分運輸企業受利益驅使,作為地方稅收增長的平臺被引進,難免給稅收管理帶來問題
地方政府由于追求政績,面對財稅任務的巨大壓力,片面追求高增長,以至通過各種獎勵措施引來一些所謂運輸企業,該類企業主要是將一些當地的車輛掛在本公司名下,其在稅務機關開票繳稅承攬的業務均是開票地以外的,這類運輸企業的運輸業務的真實性難以保證,加之,納稅人沖著政府的高額獎勵,由于利益的驅使,難免會出現納稅人把應在其他地方繳的稅通過提供一些虛假資料,把稅繳到有高額獎勵的地方,進而導至運輸業納稅人的不公平競爭。而政府通過稅收數量的增長,減少了收入任務的壓力,并取得了政績。稅務機關作為稅收的職能部門,如果在納稅人提供的運輸合同等資料表面上符合稅收政策,納稅人積極主動繳稅,稅務部門缺乏了進一步審核運輸業務真實性的主動性;
(三)運輸企業各項收入合并開票達到自身少繳稅、被承運方多抵扣的雙重目的
按照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相關規定,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與運輸相關的各類裝卸費、整理等服務性質的收入應分屬營業稅不同稅目計征營業稅,而各個稅目的稅率不同給了納稅人合并開票,達到少繳稅以可乘之機,挑選整理等服務性收入營業稅稅率為5%,而運輸業僅為3%的營業稅稅率,服務性收費及裝卸收費應分別開票繳稅,不得與貨物運輸的運費一起開具公路、內河運輸業專用發票,而作為受票方所接受的營業稅勞務中,只有貨物運輸業勞務產生的運費可按規定抵扣增值稅,其他如裝卸、挑選、整理等費用不抵扣之列,納稅人一方面為了減少自已少繳稅,選擇合并開票;另一方面,為了迎合受票方多抵扣增值稅的不法需求被動選擇合并開票,增加了稅務部門日常管理的難度。
(四)運輸費用標準不統一,給稅務機關審核增加了難度
針對目前我國運輸市場特別是汽車運輸業魚龍混雜,競爭異常激烈,運輸企業與被承運方的運費結算價格沒有一個權威性的參照標準的現狀,稅務部門在審核運費價格是正常、還是偏高或偏低時很難把握,客觀上,各種影響運輸價格的因素比如路途遠近、路面狀況以及限載限速和擁堵等情況確實存在;主觀上,承運人與被承運人雙方之間為了利益考慮,比如受票方為了多抵扣,在利益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會按高出真實運費價格開票,容易給運輸雙方鉆空子造成偷稅。作為稅務部門在審核其真實性上難把分寸。
(五)結算運費通過現金交易,加大了監控運輸企業涉稅情況的難度
由于現金交易的隱蔽性,無法達到通過銀行轉帳的形式進行運費結算進行涉稅收入監控的效果,特別是對于哪些掛靠的車輛,結算的收入大多不通過運輸公司的帳上走,以現金結算為主,個體車輛業主在取得運費后直接走人,運輸企業對車輛的松散管理,使財務核算流于形式,現金結算取得的收入往往容易游離于稅收管理之外。
二、貨運業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各種原因,主要如下:
(一)地方政府把收入壓力轉嫁給稅務部門
在中部欠發達地區,稅源與收入任務矛盾日益突出,完成財稅收入任務,成為政府的主要壓力之一,地方政府在熱衷于做大貨運業稅收總量的同時,往往希望稅務部門在稅收政策方面靈活一點,這與稅務部門不斷強化的依法治稅理念存在差距,要分擔政府的壓力,努力完成稅收任務,但給稅務部門執行政策帶來不小壓力。
(二)運費價格不統一
運費價格沒有權威部門的標準作為參照,客觀上給納稅人偷漏稅提供了可能,就運輸市場的復雜性而言,如果沒有一個權威的參考標準,運費收支的真實性與合理性就難以判斷,這就給運輸雙方規避稅收提供了操作空間。
(三)運輸企業沒有有效的財務監管
運輸企業注冊成立后,運輸管理部門只對其運輸的合法性進行管理,作為企業財務是否健全相關部門沒有相應的監管,稅務部門雖然對其涉稅情況進行管理,但畢竟稅務管理與財務核算是兩回事,這樣不利于規范稅收秩序。
三、要規范貨運稅收管理,提高貨運行業的依法納稅意識,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解決:
(一)規范貨運企業財務核算,加強涉稅行為管理
貨運企業是以車輛為運輸載體,對外發生運輸行為,取得運輸等收入的經濟組織,除了一些大型企業外,中小企業對財務核算重視不夠,特別是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代開票納稅人貨運企業,在按綜合稅率5.8%(營業稅3%,企業所得稅2.5%,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開票納稅后,認為收入開票后均已繳了稅,帳務健不健全無所謂,稅務機關很難查實其車輛運輸成本、有無其他未開票收入等涉稅情況,從而給貨運企業偷漏稅以可乘之機,稅務機關應加強貨運企業的日常稅收管理,發現未按規定反映涉稅情況的,應按稅收征管法有關帳務管理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涉嫌偷漏稅的,應及時按稅收征管法有關偷漏稅的有關規定查處,促使納稅人規范財務核算,提高納稅意識。
(二)堅持貨運稅收政策的嚴肅性,積極為政府組織稅收收入當好參謀
貨運稅收政策從國家稅務總局到省市局都非常重視,作為基層稅務機關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組織收入才能穩定長效,政府部門在任務壓力大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應積極為政府出謀劃策,進行政策分析,理清思路,幫助政府引入一些規范的貨運企業,狀大地方稅收,嚴格依法治稅,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便捷的人性化服務,比如一窗式、一站式服務等,提升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榮譽感,爭取政府對積極納稅的大戶政策上給予更多的扶持;社會上給予更多的榮譽,稅務部門在組織稅收收入上與政府合拍。
(三)規范發票地填開,避免非運費收入混開虛抵
加強國、地稅聯合管理,地稅部門主要抓收入方的運費審核,將運輸合同與所開票項目一一對應,不同營業稅應稅項目應分別填開,把住源頭;國稅部門做好受票方的控管,特別是對于一般納稅人要加強對與運輸有關的運單、計價、出入貨物匹配等的審核,由國、地稅原先簡單的運輸業開票信息傳遞,進一步延伸到國、地稅相互配合,協調管理,定期進行聯合檢查,通過雙方共同審核,不僅做到貨運業稅收管理不僅做到已開票真實合法,進而做到對貨運涉稅行為的的兩頭控管。
(四)對貨運收入達到一定金額采取轉賬結算
借鑒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交易管理的規定,按照人民銀行現金結算管理的規定,1000元結算以下可實行現金結算,其他均應進行轉賬結算,在金融機構的配合下,稅務機關可對納稅人大額交易進行掌控,一方面,對于納稅人有結算收入不想開票,從而偷逃稅起到有效約束;另一方面,對于稅務機關掌握其涉稅交易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一旦發現現金交易,且未如實申報納稅,則可立即組織納稅評估。
(五)構建運輸市場合理的價格認定體系
運輸市場還有一個最大問題就是沒有一個統一的價格,甚至取得一個合理的價格都很難,這樣就給稅務機關認定其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虛開帶來困難。運費是由噸公里計算得來的,我們要通過調研,掌握其變化的規律,國家的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對其產生一定影響,是一個方面,而微觀的運輸環境,諸如道路的改造影響通行、氣候異常帶來運輸受阻等,也是影響價格的原因。針對以上情況,對于運費價格應綜合測算,首先,以一定的時間比如一年作為一個價格的穩定期,每年進行一次評估;其次,對于適時的運費,要分行業設定監控指標;第三,設置特別價格調整情況,比如特定的道路、特定的氣候等;第四,稅務機關對一般價格的設定和影響運費價格的因素進行信息化管理,并設定預警值,當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超過預警值時,要求納稅人進行合理說明,否則,稅務機關可按評估價格予以認定,從而減少虛開抵扣風險的出現。
(六)降低運費增值稅抵扣率
國家稅務總局在2004年下發了一個關于加強貨運稅收管理的“國稅發[2004]88號文”,其中為了避免運輸企業多開運費虛抵增值稅,明確了代開票納稅人統一按綜合稅率6.6%征收,這樣與運費的可抵扣率7%基本接近,但現行所得稅附征率改為2.5%與原附征率3.3%相差0.8個百分點,即現在的綜合稅率為5.8%,與7%抵扣率相比,差距拉大至1.2個百分點,增加了虛開的誘惑力。為了適應所得稅稅率的下調,運輸的增值稅抵扣率也應作適當下調,可調至6%。
綜上所述,要解決貨運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多管齊下,特別是加強國、地稅部門的協調與聯合檢查,有效的控管貨運稅收,使貨運業的發展成果如實的反映到稅收收入上來,成為地方稅收收入的穩定的增長點。 (來源:九江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