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0年全國(省)統考考生資格
審核工作有關問題的函
根據我廳2010年全國(省)統考工作的安排,我中心與廳職業能力建設處就2010年全國(省)統考考生資格審核工作達成統一意見,現公告如下:
一、全國(省)統考職業最低申報條件
根據全國(省)統考職業的國家職業標準,結合我省統考工作實際,確保與往年統考申報工作有序銜接,全國(省)統考部分職業的最低申報條件如下:
(一)心理咨詢師職業
1、教育學、心理學、醫學專業的應屆碩士畢業生,完成規定培訓學時后,可報考心理咨詢師二級考試(須提供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下同);
2、從事教學一線工作的小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及大學教師,完成規定的培訓學時后,可報考心理咨詢師二級考試(須提供教師證原件及復印件,下同);
3、教育學、心理學、醫學專業的大專應屆畢業生或大學本科三年在讀學生,可報考心理咨詢師三級考試;
(二)公共營養師職業
1、醫學或食品專業的大專應屆畢業生或本科大三在讀學生,可報考公共營養師三級考試;
2、非醫學、食品專業的大專應屆畢業生或本科大三在讀學生,完成規定的培訓學時后,可報考公共營養師三級考試。
(三)理財規劃師職業
1、獲得經濟、金融、保險、財會等專業本科學歷證書(含工作后取得的學歷證書)并連續從事理財工作5年以上的考生,完成規定的培訓學時后,可報考理財規劃師二級考試(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工作年限證明);
2、經濟、金融、保險、財會專業的大專應屆畢業生或本科大三在讀學生,可報考理財規劃師三級考試。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
1、管理學、經濟學、法學專業的大專應屆畢業生或本科大三在讀學生,可報考人力資源師三級考試。
注:其他統考職業申報三級的考生條件可參照以上職業申報條件,即相關專業大專應屆畢業生或大三在讀學生,可直接報考,除此以外的申報條件依照國家職業標準執行。
二、考生申報條件中相關專業內容的界定
由于全國(省)統考職業的國家職業標準中均有考生所學相關專業報考的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科專業目錄》,對相關專業的內容界定如下:
序號 |
統考職業名稱 |
對應相關專業目錄 |
1 |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 |
管理學、經濟學、法學專業學科 |
2 |
理財規劃師 |
經濟學、管理學專業學科 |
3 |
心理咨詢師 |
教育學、醫學、法學專業學科 |
4 |
營銷師(推銷員) |
市場營銷專業、經濟貿易專業 |
5 |
物業管理員 |
管理學、建筑學專業及土木工程專業學科 |
6 |
物流師 |
物流專業及交通運輸工程專業學科 |
7 |
秘 書 |
文秘專業 |
8 |
公共營養師 |
醫學、食品工程與科學專業及生物醫學工程專業學科。 |
9 |
育嬰師 |
教育學、中職的幼教專業及職業培訓中的保育員職種。 |
三、考生工作年限證明的規定
為避免考生在證明工作年限時弄虛作假,擬規定考生提交報名材料時,同時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考生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年限證明;
2、與考生工作年限有關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或與工作年限對應的工資表及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單。
廳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