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臺手機運送途中丟失 快遞保價惹來的官司
2010-12-29 14:5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與湖南某快遞公司一直有貨物運輸的業務往來。然而去年8月,這兩家“老朋友”鬧矛盾了,矛盾的起因,是快遞公司無故丟失50臺手機后的賠償問題。
50臺手機運送途中丟失
2009年8月6日,物流公司委托快遞公司運送手機50臺至廣東某地,手機價值為每臺2212元。快遞公司依照常規,向物流公司出具了《快遞詳情單》,物流公司確認對這批手機進行保價運送,保價價值為50000元,運費240元,保價費500元。可就在幾天后,這批手機不見了。
2009年8月14日,快遞公司向物流公司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說明上指出,8月8日快遞公司派送時,收貨方已經下班了,因此8月10日再次安排派送,但在送貨途中由于未知原因,貨物下落不明。物流公司得知情況后,與快遞公司協商不成,遂于2009年10月23日訴至雨花區法院。
二審判決物流公司獲賠5萬元
物流公司認為,快遞公司以在送貨途中以貨物找不到為由,至今沒按約定將手機送達,應賠償損失11萬余元;而快遞公司則表示,只同意在雙方約定的價值范圍內賠償損失。
雨花區法院在一審中判決快遞公司向物流公司賠償人民幣10萬元。宣判后,快遞公司不服了,進行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物流公司在明知這批貨物價值高于10萬元的情況下,仍按5萬元價值進行保價,并以5萬元保價價值支付保價費500元,物流公司依法只能得到保價價值5萬元的賠償。因此,二審判決宣布,撤銷雨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快遞公司賠償物流公司5萬元。
法官語錄:
本案可以給托運人一點啟示,在托運貴重物品時,除選擇信譽較好的運輸公司外,盡量給物品保價,不要因為保價費用高,心存僥幸而放棄保價。
對于托運公司來說,應切實履行格式條款中免責或限制賠償條款的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只有本著誠實信用、公平的態度才能避免糾紛,從而進一步提高商業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