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業務轉包應該注意哪些稅務風險?
2010-7-24 11:0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問:我公司是一個物流運輸企業,對外統一組織運輸業務簽訂運輸合同,但因公司自身擁有的車輛不足,在實際開展運輸業務時,把部分業務委托給向其他單位或個人,但運費的結算支付及運輸發票的開具均以我公司的名義進行,也就是說我公司對外攬業務再把業務轉包出去。請問這種方式有何稅務風險?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運輸費用應取得該承運企業或者個人為貴企業開具的憑證,即支付給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應該取得發票,則可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差額繳納營業稅。
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則企業仍需全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