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稅港區簡介
1、含義:保稅港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國家對外開放的口岸港區和與之相連的特定區域內,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2、功能:保稅港區內可以開展下列業務:
(1)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對外貿易,包括國際轉口貿易;
(3)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
(4)國際中轉;
(5)檢測和售后服務維修;
(6)商品展示;
(7)研發、加工、制造;
(8)港口作業;
(9)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業務。
3、管理
特殊情況處理:
(1)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稅港區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區內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保稅港區主管海關,說明理由并提供保險、
災害鑒定部門的有關證明。經主管海關核實確認后,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A.貨物滅失,或者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海關予以辦理核銷和免稅手續。
B.進境貨物損壞、損毀,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再利用的,區內企業可以向保稅港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如不退運出境并要求運往區外的,由區內企業提出申請,并經主管海關核準,根據受災貨物的使用價值估價、征稅后運出園區外。
C.區外進入保稅港區區的貨物損壞、損毀,失去原使用價值但可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業進行退換的,可以退換與為與損壞貨物同一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的貨物,并向保稅港區區主管海關辦理退運手續。
(2)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貨物損壞、損毀、滅失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A.對于從境外進入保稅港區的貨物,區內企業應當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規定,以貨物進入保稅港區時海關接受申報之日適用的稅率、匯率,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原價值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B.對于從區外進入保稅港區的貨物,保稅港區企業應當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海關據此辦理核銷手續。
C、從區外進入保稅港區供保稅港區行政管理機構和區內企業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D、從區外進入保稅港區的原進口貨物、包裝物料、設備等,區外企業應該提供清單,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原已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稅不予退還。
(二)進出保稅港區貨物的報關程序
1、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
地點 |
適用 單證 |
征免稅范圍 |
許可證件管理 |
保稅港區主管海關 ; 口岸海關 (經批準) |
備案制管理; 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機器、 進口 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 免稅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維修用零配件; 3)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出口免稅:從保稅港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出口稅 照章征稅: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 |
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
2、保稅港區與區外非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的報關
(1)出區
一般貿易貨物出區 |
加工貿易貨物出區 |
出區展示 |
出區檢測維修 |
出區外發加工 |
根據不同的流向辦理報關手續 |
成品、殘次品、副產品:按進口貨物辦理;內銷時實際狀態征稅,交配額、許可證; 邊角料、副產品、包裝物料等:按照出區實際狀態征稅、免配額、許可證; |
比照暫準進境貨物的管理 |
不得在區外用于加工生產和使用; 自運出之日起60日內運回保稅港區。 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 在期限屆滿前7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關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
憑承攬加工合同或者協議、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區內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材料,向保稅港區主管海關辦理外發加工手續。 委托區外企業加工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
(2)進區
國產貨物 |
原進口貨物 |
國產貨物及其包裝物料,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國產基建物資、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辦公用品等,除取消出口退稅的基建物資外,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
原進口貨物、包裝物料、設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物品的清單,按照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續,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原已繳納的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不予退還。 |
3、保稅港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報關
(1)海關對于保稅港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往來的貨物,實行保稅監管,不予簽發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2)保稅港區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的流轉貨物,不征收進出口環節的有關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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