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被“野馬”物流騙走貨主懸賞“尋賊”
2010-8-3 12:3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前不久,南寧玉柴物流基地的信息欄上出現了一張“尋賊啟事”。啟事上張貼著兩名男子的清晰照片,刊登者承諾提供信息經核實確認者,可獲重金5萬元。
據了解,張貼“尋賊啟事”的人姓徐,隸屬云南某化工企業。該公司在云南楚雄州雙柏縣,經常要從云南拉松香到廣州。由于嫌正規物流公司收費高,公司通常通過街邊的物流中介公司找廣東、廣西等地的回頭車拉貨。日前,他們通過一物流公司找到一輛貨車,裝了約40噸的松香送至廣州。按往常,這車貨應該在40多小時后到達廣州。可當他們再聯系兩名貨車司機時,卻發現電話不通了。
該公司當即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后來經公安機關調查才發現,那兩人的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等都是假的。我們也是疏忽了。”徐先生稱,幸好他們按慣例留下了司機的照片和指紋。因為兩人說話是廣西口音,他們懷疑兩人為廣西人。而在警方進行調查的同時,該公司印了數十份“尋賊啟事”,叫南寧的一位朋友幫忙張貼。“那車貨價值約50萬元,我們拿5萬元出來做懸賞獎金,希望能盡快找到他們。”
□ 本報記者 張穎川
就在徐先生重金懸賞、張貼“尋賊啟事”的時侯,或許他還沒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可以說,一則“尋賊啟事”,恰恰暴露了我國中小物流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的現狀。
在上述案例中,“野馬”物流公司經營不規范,不遵紀守法,偽造身份證件、行騙他人貨物,給貨主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其違法行為確實令人憤慨。而徐先生又為什么會輕易上當呢?仔細分析便會發現,這與其法律意識淡薄、心存僥幸不無關系。
在尋找貨運公司上,徐先生為了節省運輸費用,并沒有找正規的物流公司,而是通過街邊的中介找廣東、廣西等地的回頭車拉貨。在這過程中,徐先生也沒有檢查貨車司機的證件是否真實,輕易便將自己的貨物交付對方運輸。而這種運輸方式在徐先生的日常履歷中更是家常便飯。徐先生長期將自己的經營行為置于法律保護之外,發生上當受騙之事、蒙受經濟損失也就不奇怪了。
再看張貼“尋賊啟事”,其行為也觸犯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由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兩名男子是否構成盜竊罪還需要法院的判決來認定,是否為一般盜竊行為也要由公安機關來認定。顯然,在兩者都沒有認定的情況下,誰都不能稱其為“賊”。即使認定兩名男子確實騙走了貨物,也不能以“賊”的名義將其照片公布于眾。本是受害者的徐先生,由于行為過激,欠缺法律常識,反成了法律制裁的對象。
事實上,在物流行業中像這種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識,在業務運作中不重法守法的案例亦有很多。
不久前的一天,西安東郊一家物流公司老板發現自己一輛裝有27噸白糖的半掛貨車不翼而飛,連同集裝箱總計損失約40萬元。后經調查發現,這一事件的罪魁禍首是物流公司老板臨時雇傭的司機楊某。他利用老板對他的信任,在運輸貨物途中將貨物騙走。當然,其提供給物流公司老板的有關證件均為假冒。而就在此事件發生的兩個月之前,楊某以同樣的方式,騙走了西安市東二環一物流公司價值23萬元的鋼材。雖然目前楊某已認罪伏法,但這一連串事件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思。試想,如果當初這兩家物流公司的老板具備足夠的法律觀念,對楊某的個人身份細加審查,嚴格規范運輸環節的漏洞,楊某的行為便不會得逞,兩家貨運公司也不會受到巨大的損失。
在一切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制社會,企業要想維持正常運轉,就必須以法律為盾牌,提升法律觀念,強化法律意識,知法懂法,依法辦事。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得以順利發展,客戶的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信誰都不如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