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別成物流發展的枷鎖
2011-10-20 3:3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隋秀勇
“過多的行政許可和資質審批對物流業發展產生影響,必須改善這方面的問題。”在9月中旬舉辦的一個物流論壇上,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副所長汪鳴指出。審批效率低下制約了物流企業的成長速度。
正如汪鳴所說,一方面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行業協會出臺政策,扶持物流企業做大做強;另一方面,煩瑣的行政許可程序和復雜的審批手續,猶如一道道沉重枷鎖,使物流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特別是在跨區域網絡化、一體化經營的路上負重前行。
今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 (以下簡稱 “《意見》”)。其中要求:“進一步規范交通、公安、環保、質檢、消防等方面的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有的放矢的政策,能成為根治物流企業復雜的行政審批程序的一劑良方嗎?
審 批 亂 象
農牧業流傳著這樣一句話:“8個部門管不了1頭豬。”物流業的行政審批何嘗不是如此。
“南京的一個客戶,委托我們設計物流解決方案。由于這個物流方案涉及到的增值服務較多,有的物流管理職能并不在物流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之內。這就出現了涉及物流流程的不同環節,需要太多不同的部門來審批。”談起正在進行的一個項目,中國區總部位于上海的一家外資物流公司的高管,對物流行政審批的復雜性頗為頭疼,“現在該蓋的章都蓋了,但是隨著項目的進一步實施,誰也不敢打包票沒有新的資質需要審批。”
如果說外資物流公司對國內物流行政審批的冗長,還不甚了解的話,本土物流企業對此早已是見怪不怪了。
河南某大型物流公司副總經理王林,如數家珍地向記者講述綜合型物流企業必須要過的林林總總的“關卡”:“要注冊物流公司,必須要有前置的道路運輸許可證,否則無法獲得營業執照,涉及到倉儲設施,還需獲得消防部門的許可;涉及到危險品運輸的,要有環保資質;物流規劃用地又需要跑發改委;與港口泊位建設有關的又需要港口管理部門簽字……”
對于物流企業關于資質的行政許可和審批條件過多的抱怨,浙江嘉興公路運輸管理處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嚴格執行行政審批程序是我們的工作職責。物流企業把物流市場秩序混亂歸罪于職能部門的監管不嚴。行政審批是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合法經營企業正常權益的第一道關卡。
在他看來,物流企業的行政審批完全是有法可依的。“對于單純公路運輸企業的審批,小型企業1天之內就能完成。稍大一些的擁有站場的企業,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要求,20個工作日之內也必須完成審批。”
不過,上述工作人員也坦言,運輸管理處只負責公路運輸企業的審批,綜合型物流企業所必須具備的開展其他物流活動經營資質,還需要到其他部門單獨申報。“如果都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條例規范審批手續,物流企業也不至于有這么多的不滿。”王林對上述人士“有法可依”的說法并不認同,“現在物流行業的行政審批有太多的不規范和灰色地帶。”
王林告訴記者,這種不規范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不具備某項資質的物流企業,可以通過所謂的“協調”,最終順利通過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二是各種條件均符合的企業去辦理行政審批,由于沒有進行必須的“協調”,相關政府部門經常以各種理由延長審批時間。
亂 象 根 深
物流行業自身的產業特點或許注定了物流行政審批的復雜性。但這并不代表物流企業的行政審批效率沒有提升的空間。
物流行業行政審批效率低下,不僅表現在法律(規)的執行不嚴格。法律(規)建設滯后使物流企業很難甚至無法獲得應有運營資質。
記者采訪的多家企業,幾乎都提及了城市內運輸的運營資質的行政審批問題。多家物流企業認為,市區內運輸對公路貨物運輸管理非常嚴格。這使得用大型運輸車一次就能完成的作業,按照規定必須用小型運輸車輛4~5次才能完成。即使在北京等城市,擁有這方面資質的物流企業也是鳳毛麟角,多數企業無法通過審批。這既降低了物流效率,又給企業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行政審批立法的滯后或是導致物流行政審批效率低下的罪魁禍首。”王林說。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審批依據效力不高,仍在執行的審批事項中,絕大多數是以中央各部委的規章為依據,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的少之又少;二是操作性不強,在物流行政審批的條件、程序、方式、范圍、監督等方面,缺乏明確規定,隨意性大。
常良峰也持類似的觀點。他認為,由于國家層面物流立法的缺失,各個部委根據行業特點制定了各自的條例、法規。這就容易造成地方貫徹各部委制度行政審批規范不夠徹底,設立行政審批項目隨意性大。
不過,常良峰特別強調說:“物流企業行政審批的復雜性,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物流行業的復合性特征決定的。”《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下稱 “物流規劃”)開篇——“物流業是融合運輸業、倉儲業、貨代業和信息業等的復合型服務產業”。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物流管理部門。
在國家宏觀層面上,物流業的主管部門是國家發改委;地方的物流管理職能也大多歸口地方一級的發改委。但是物流業跨行業跨區域的經營特點,使物流企業行政審批形成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據悉,“物流規劃”實施中的協調部委數量是33個,國家物流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的參加部門更是多達35個。
除了物流產業特點的原因外,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營物流公司負責人指出,各級政府部門對物流業的重視程度不夠的因素也不容忽視。他告訴記者,近幾年,中央及地方政府越來越重視發展物流業。但在大多數地方官員的眼中,物流企業納稅不多,對地方GDP的拉動和城市形象的提升,不如其他工商企業的貢獻大。
此外,政府部門對物流業的認識不到位,也是物流行政審批不盡人意的另一個因素。有的地方認為物流是商務工作的,就交給商務管理;認為物流是交通運輸的事,就交給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涉及物流行政審批的各個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溝通和協調機制。
政 策 待 落 實
物流 “國九條”指明了提高審批效率的方向和思路。政策的細化和落實執行仍是業界關注的焦點。
針對物流企業行政審批手續多,審批效率低下的頑癥,《意見》提出具體政策或政策改善要求與方向:加強依法行政,完善政府監管,強化行業自律;在此基礎上,要結合制(修)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在規范管理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對物流企業資質的行政許可和審批條件,改進資質審批管理方式;要認真清理針對物流企業的資質審批項目,逐步減少行政審批。《意見》重點強調指出:“進一步規范交通、公安、質檢、消防等方面的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但是,該政策能簡化或取消多少行政審批環節,審批效率又有能提高多少?業界對此持謹慎樂觀的態度。
2004年11月商務部曾提出,近期將減少或取消物流企業有關行政審批。內容包括:打破行業、部門和地區分割,清理阻礙物流業發展的各種法規、規章和文件,減少或取消在物流企業登記注冊、貨運代理等方面的行政審批。《意見》又一次提出了類似的政策。物流行政審批煩瑣“屢教不改”,一方面是因為清理和簡化物流企業的資質審批項目,涉及到國家和地方之間,部委之間的利益博弈,困難程度不言而喻;另一方面,物流行政審批復雜性的根源在于物流管理的條塊分割。物流業的體制改革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
不過,常良峰認為,《意見》要求“加強物流業政策及法規體系建設,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產業統計、工商注冊、土地使用及稅目設立等方面明確物流類別。”該政策如果能落實,或將提高物流行政審批效率。
在常良峰看來,目前我國對物流企業管理沒有區別對待:對中小企業,甚至是一些經營不規范企業的門檻較低,如果還減少行政審批手續,將進一步放松對這類企業的監管;對于大型的、經營規范的、業務模式好的物流企業,行政審批手續則過于繁雜了。因此,規范審批手續,應區別對待。對大型企業簡化行政審批手續的同時,應強化小型企業審批,進而規范其生產經營活動。
此外,目前我國物流企業的分類標準,是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在2005年發布實施的《物流企業分類和評估指標》,分為運輸型、倉儲型和綜合服務型物流企業。但是分管物流業的相關部門,似乎并沒有按照該分類標準,對不同類型的物流企業區別對待。“物流規劃”要求鼓勵大型物流企業做大做強,國家鼓勵大型物流企業發展,政策就要傾向于扶持大型企業。一般來說,大型物流企業的自律性較好,運作也較為規范,過多的行政審批反倒不利于大型物流企業開展跨區域網絡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