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應注意與物流簽訂發貨時間
2011-2-25 14:2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月18日,手機尾號為4581的移動用戶發來短信咨詢:我是武義人,1月26日找了武義一家物流公司運送四箱貨物,要求盡早發貨,并付了1700元運費,對方也同意年前發貨。但2月16日我查詢時,發現貨物還在金華,根本沒有發出去,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該不該由物流公司承擔?
發短信的人名叫朱加明,在武義開吊車。7年前,朱加明從江蘇徐州買了一輛25噸的大型吊車,四處攬活賺錢,每天差不多可賺1500~2000元。
1月26日,朱加明的吊車吊臂因故折斷,需發回到徐州的廠家進行修理。為此,朱加明聯系了武義華宇物流公司裝箱發貨。當天,雙方簽訂了貨物運單,朱加明當場支付了1700元的運費和200元的裝卸費,還特意要求盡快發貨,對方口頭承諾一定在春節前發貨。
2月15日,一直未等到回音的朱加明,給物流公司打了個電話詢問貨到了哪里?誰知對方回復,因為春節放假,貨還在金華,沒有發出去,如果要加急,除非再追加1800元錢。朱加明一聽急了:貨都打包近20天了,現在才說沒發出去,這不是耽誤自己接活嗎?朱加明當即表示,要求把打包的4箱貨送回來,打算另找物流公司。
經過協商,對方表示愿意退回1700元運費和200元裝卸費,并在次日就將4箱貨全部退回。朱加明馬上聯系了永康的一家物流公司,當天晚上就將貨發了出去,8小時后,貨順利抵達江蘇徐州,廠家回復,兩天后可將吊臂修好,發回來。
朱加明說:“雖然武義這家物流公司退還了運費和裝卸費,但因為延遲發貨這么多天,導致我不能正常開工,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是否應該由該物流公司承擔?”記者從朱加明提供的貨物運單上,沒有找到具體發貨時間的約定。
律師觀點
除非約定發貨時間 否則索賠有點困難
浙江赤松律師事務所賈立新律師認為,根據朱加明反映的情況,關鍵看其和物流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中有無約定何時發貨等內容。如果有約定,那么延遲發貨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物流公司賠償損失;如果沒有約定何時發貨,則很難得到賠償。
賈立新提醒,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對運輸的時間及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來源:金華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