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持續成為“兩會”代表委員關注焦點
2011-3-19 16:1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王然周國東朱婧
早在2004年3月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就提出了盡快出臺《航道法》的建議。交通運輸部專門成立了《航道法》立法工作組,十余年來已兩次完成《航道法》上報稿的起草和完善工作。但遺憾的是,《航道法》至今沒有出臺。
為此,2011年全國“兩會”上,來自交通運輸系統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再次將關注的目光投向《航道法》的立法上:全國人大代表、云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楊光成聯合30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交“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的議案”。
●矛盾突出 優勢隱伏
水路運輸比公路、鐵路運輸方式,具有占地少、運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綠色低碳的比較優勢。眾所周知,中國內河航運歷史悠久,資源豐富,大江大河貫通南北溝通東西,航道和內河水運在中華民族發展史上,立下了不可磨滅的功績。改革開放30年多來,我國已成為世界航運、港口大國。水路貨物運輸承擔了90%以上的外貿貨物運輸量,凸顯了水路交通對我國國民經濟、對外貿易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水路運輸也面臨著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隨著社會經濟技術的發展,港口、航道、船舶等各方面的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航道堵航現象越來越嚴重,對航運業和區域經濟造成不利的影響。”全國人大代表、廣州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洪先認為,水路運輸相比公路、鐵路運輸方式的比較優勢并未充分顯現出來,航道落后、投入不足、航道等級和網絡化程度低,嚴重制約了我國水運優勢的發揮。“航道堵航現象不僅是行業內部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航道立法欠缺所帶來的社會矛盾日益突出,出現了堵航、礙航、船舶撞橋等引起社會關注的事件,影響到了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諫壁船閘管理所副所長王龍芳認為。
●時不我待 只爭朝夕
破解航道堵航,水電設施礙航、斷航等難題,關鍵是要盡快出臺《航道法》,從國家法律層面保障水運發展。
楊光成認為,盡快出臺《航道法》,可以保護航道和航運資源,促進水資源優勢轉化為水運通道體系優勢,使航運更好地服務于沿江經濟和區域經濟,同時解決西南地區通道體系問題;通過立法加快實施和促進山區航道建設,在解決山區群眾行路難的同時,可以促進偏遠河谷地區的資源開發利用和經濟社會發展。“盡管國家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水法》、《防洪法》、《港口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現行航道法規層次不高,不能很好地協調水資源綜合開發利用中的各種關系,現有航道法規也不能很好地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航道部門的執法缺乏依據,也不能有效保護和管理航道資源。”金義華說。
●加快出臺 紛紛建言
陳洪先建議,航道是國民經濟發展重要的公共性、公益性交通基礎設施,是水路運輸繁榮發展的根本條件。因此,必須高度重視《航道法》的立法工作。在已有的工作成果基礎上,抓緊研究相關工作,力爭在2012年完成立法工作,為我國水路運輸健康快速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奠定基礎。
楊光成建議,明確和規范各級政府在航道開發、建設、養護和管理中的職責,理順航道管理的體制和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共同保障航道暢通和共同保護航道資源方面的職責;解決各級航道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的來源和保障機制;明確各類相關建設活動,都有服從航道發展規劃和保護航道資源的相關要求和法律責任;理順水資源開發中特別是水電開發與航運發展的關系;確立水利水電樞紐通航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機制。
王龍芳建議,航道是屬于跨區域的公共產品,應當由公共財政支出。今后一個時期,應當從燃油稅和車購稅等收入中劃撥更多的資金投入航道建設。同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設計劃和項目的協調,把航道整治納入江河防洪總體規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