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倉”——擔保公司借助第三方物流 解決貸款難
2011-4-7 0:57: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一、“融通倉”可以解決部分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反擔保手段缺乏的問題
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擔保調查小組的調查,60%以上的貸款擔保機構提供有抵押或質押的貸款擔保服務,有25%以上的貸款擔保機構只提供有抵押的貸款擔保服務,還有23%的貸款擔保公司要求有第三方互保才提供擔保服務,僅20%左右的擔保機構提供信用擔保服務。以上數據說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防范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局限了其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作用。
現實中許多企業經營發展勢頭良好,但苦于規模較小,流動資金不足,無法支持業務的快速發展。欲融資則往往由于不動產較少,在向銀行貸款時普遍面臨無企業擔保、動產抵押不易為銀行接受的困難,即便可采用倉單質押貸款的方法,但實際上,由于質押物無法參與市場流通,從而難以真正為企業解決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
為解決這部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國部分學者提出了“融通倉”的概念,實踐中部分物流企業與金融機構、擔保公司也就融通倉的建立和運作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所謂“融通倉”,我國商業流通理論界部分學者認為是一種新型的業態(羅齊、朱道立、陳伯銘,2002)。主要是指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流動商品倉儲為基礎,涵蓋中小企業信用整合與再造、物流配送、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的綜合性服務平臺。它是一個以質押物資倉管與監管、價值評估、公共倉儲、物流配送、拍賣為核心的綜合性第三方物流服務平臺,不僅為銀企間的合作構架新橋梁,也將良好地融入企業供應鏈體系之中,成為中小企業重要的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
融通倉的概念和內涵有待于進一步探索,能否成為一種業態也有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但對于擔保機構而言,借助第三方物流平臺,可以為擴展業務提供一個較好的途徑。
對于擔保機構而言,最為關心的是如何在企業獲得貸款后,既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同時又能確保質押物的安全以及企業無力還貸后及時將質押物變現。基于這個思路,擔保公司和物流企業合作,可以為部分中小企業提供一條較好的融資反擔保操作方式:企業以在庫動產(包括原材料、產成品等)作為質押物向擔保公司申請擔保,物流公司經擔保公司審核授權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對質押物進行庫存監管。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在監管倉庫內質押存貨總體價值不低于一定額度的情況下,可以采用以物易物和以保證金置換兩種方式,使質押物可持續流動更新,企業資產得以正常周轉。
擔保公司利用“融通倉”方式為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只要質押物符合要求,便可以利用非常簡化的程序進行評審,效率得以大大提高。對于許多中小企業而言,既解決了反擔保手段不足的問題,又不影響到實際的經營活動。可以說,“融通倉”架起了部分企業和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之間的橋梁。
二、“融通倉”載體的基本要求
“融通倉”以物流運作為起點,綜合發展信用擔保、電子商務平臺和商品供應鏈業平臺,要求運作企業具備倉儲、配送、分銷、售后、監管、咨詢、信息等綜合物流服務能力、完善的管理能力和豐富的從業經驗,以及高水平的跨企業互動信息系統平臺。具體地,作為“融通倉”的載體公司(以下稱“載體公司”),應該具備的基本能力包括:
1、質押貨物評估
載體公司應掌握貸款企業的經營情況,確定庫存商品的監管對象,確定債務人與庫存商品的關系,評估庫存商品的價值,調查庫存商品的出入庫情況,向擔保方提供評估報告。
2、倉儲監管
載體公司必須具備豐富的倉庫管理經驗,有完善的倉庫管理流程,擁有豐富經驗的管理人員,與周邊庫區建立有較穩定的業務合作關系。可以對債務人的庫房進行實地監管,而且還能提供庫房以及庫房管理人員。
質押貨物監管可以采用以下三種監管方式:
方式一:實地監管
實地監管,是指載體公司向貸款企業庫房派出監管人員,在實地對質押貨物進行監管。監管人員每日匯總貸款企業出入庫單據,錄入信息系統,向載體公司和擔保公司反映貸款企業的庫存狀況。當載體公司委派的監管人員發現庫存商品低于擔保公司要求的底限時,要求貸款企業停止商品出庫,并向擔保公司報告,要求貸款企業補足庫存。
方式二:實時監管
實時監管,是指載體公司向貸款企業庫房派出庫管人員,直接擔負貸款企業的庫房管理任務,同時實時地對質押貨物進行監管。當載體公司委派的庫管人員發現庫存商品低于擔保公司要求的底限時,主動停止商品出庫,并向擔保公司報告,直至貸款企業補足庫存后,才能發出貨物。
方式三:實物監管
實物監管,是指貸款企業將質押貨物存入載體公司的庫房,由監管公司代為保管。當庫存貨物數量(或價值)高于擔保公司設定的低限時,允許高于部分出庫。
3、物流配送
載體公司必須具有較強的配送能力,擁有完整的物流配送管理體系,物流配送范圍覆蓋范圍要廣。
4、信息處理
載體公司必須能對商品的進銷存信息、物流配送信息和售后服務信息等進行全過程監控和管理,有效、實時地掌握債務人的商品出入庫情況和實時庫存情況,及時向債權人提供實時庫存信息,從而起到實時監管作用。
5、分銷及拍賣
當債務人不能按約定償還債務時,需要將債務人的庫存商品變現償還債權人。要求載體公司在分銷行業積累必要的資源,可以保證在最快的時間將債務人的商品變為現金。
三、擔保公司利用“融通倉”發展業務的幾個實際問題
(一)質押物選擇原則
一般而言,對質押物的要求是:所有權明確;用途廣,易變現;價格穩定,波動小;便于保存,不易變質。
符合上述要求的質押物種類很多,但在實際操作中,還受到很多因素制約。僅與典當融資相比較,典當需要的往往是小額急需資金,而企業質押融資的金額要大得多,周期更長,質押的資金最少幾十萬,最多幾百萬甚至上千萬,所以,擔保公司從自身運營安全角度考慮,對質押物本身往往會很挑剔,如家用電器、建材等單價高、品質穩定易于儲存的商品可能比較容易接受;另外,“融通倉”載體公司對質押物的價值判斷、對質押物的處置能力等也會影響到擔保公司對質押物的選擇。
(二)企業利用“融通倉”進行擔保融資的成本
中小企業利用“融通倉”進行融資,其最大的好處是解決了反擔保手段問題,缺點是成本可能會較高。企業除了支付正常的銀行利息、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外,可能還需要承擔的費用包括:倉儲費、監管費、出入庫信息費等。考慮到銀行利息一般會上浮的因素,企業的最終融資成本可能會不低于10%。此外,一旦企業不能按時還款,質押物可能會被折價處置,損失會很大。
另一方面,很多企業往往是發展到一定階段才需要融資的,利用“融通倉”融資,可能會涉及到變動倉庫、變動業務半徑等問題,從而對企業的實際經營造成影響。
(三)“融通倉”載體公司可能的業務風險
載體公司進行價值評估,可能由于監管貨物價值低于擔保公司設定的底限,造成企業不能全額還款時,監管公司需要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
擔保公司進行價值評估,并指定載體公司進行監管時,可能由于監管貨物數量低于擔保公司設定的底限,造成企業不能全額還款,監管公司也要承擔差額部分的賠償責任。
四、案例分析
案例:某商貿企業利用“融通倉”反擔保融資300萬元
某商貿公司注冊資本金400萬元,主要代理銷售熱水器、油煙機、灶具等廚衛電器,品牌有美國史密斯、德國博士、瑞典伊萊克斯、日本林內,中國方太、萬家樂、海爾等。2004年初總資產1200萬元,凈資產650萬元,近三年年均銷售收入3500萬元,年均利潤總額150萬元。該公司在北京的知名建材城擁有15個自營店面,同時在著名的電器城國美、大中、蘇寧等也以合作的方式進行銷售。
融通倉方案融資設計如下:
1、質押商品:熱水器、吸油煙機、燃氣灶具、消毒柜、洗碗機
2、質押商品最低限額:不低于600萬元(按進價計算)
3、質押物權屬:經對企業提供的增值稅發票核實提供質押的商品確屬該公司所有。
4、保險:要求上保險,第一受益人為擔保公司。
5、監管方式:第三方物流公司(擔保公司已經授權)派人實地實時監控。
6、質押物的變現可能性:質押物為小家電類商品,第三方物流公司具備較強的分銷能力。
7、企業融資費用:5.31%銀行貸款利息+2%擔保費+2%監管費=9.31
結論:擔保公司可以為該企業提供不高于300萬元的貸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