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掛靠車輛帶來的法律風險
2012-12-10 9:45: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本報記者張穎川
又是一起車輛掛靠引起的糾紛。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強制執行了一起車輛掛靠糾紛案件。個人車主李某開車不小心撞傷路人,受害方訴諸法院,車主李某與車輛所掛靠的某汽車運輸服務公司被判共同承擔責任。但雙方推諉責任遲遲不予履行。11月9日,懾于法院的強制執行,這家替客戶“背車”的掛靠公司最終向受害方履行了賠償責任。
在物流行業,類似于上述糾紛時有發生。物流企業在享受車輛掛靠所帶來的甜美果實的同時,也面對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如何做好相關風險的防范,成為物流企業必須思考的問題。
車輛掛靠受青睞
機動車輛掛靠經營,是掛靠車主出資購買車輛,以掛靠單位為車主登記入戶,并以其名義進行客貨運輸經營。這樣可以由掛靠單位為掛靠車輛車主提供適于營運的法律條件,如客車經營線路、貨車各種營運手續等,并收取相應的管理費或有償服務費的經營方式。
具體模式為,掛靠人的車輛登記在某運輸公司名下,納稅、繳費、上保險等都以該運輸公司的名義進行,而掛靠人則可以獨立經營貨物運輸。被掛靠的運輸公司與掛靠人之間通常都簽訂有合同,約定掛靠人獨立承擔納稅、保險等費用,獨立經營獨立承擔風險,被掛靠運輸公司不對其負責;實際運營中,掛靠人也只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物運輸,而被掛靠運輸公司并不干涉掛靠人的經營。
記者了解到,在物流運輸行業,這種經營方式非常普遍。而廣大物流企業及個體車主對此業務之所以青睞有加,也主要是出于擴大業務、增加贏利的需要。
對于個體車主而言,選擇掛靠主要是便于經營,更容易取得《車輛營運證》和承攬業務。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四龍告訴記者,法律法規要求經營貨物運輸必須具有一定的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8條、第22條分別規定了申請從事客運和貨運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個人很難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10條、第25條的規定,只有取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才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進行經營。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更為嚴格。所以,個體車主購買車輛后為了取得合法運營資格,通常會掛靠到具有營運資格的運輸公司以從事運輸。
而物流運輸公司之所以樂于接受個體車主掛靠,也主要在于能取得更大的商業利益或者便于經營。因為物流公司要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進行經營,其名下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的車輛,掛靠一定數量的車輛自然能增加其“實力”。實際上,車輛掛靠既可以增加其業務量,又可利用更多的外界資源擴大企業規模,獲取更多的利益。所以,無論是對于物流運輸公司還是個體車主,車輛掛靠業務都是提升經濟效益的一個重要途徑。
風險還需共承擔
不過,對于廣大物流企業來說,經營車輛掛靠好比身處玫瑰叢中,在欣賞花的美麗、陶醉花的芬芳的同時,也難免會被玫瑰的針刺所傷。在具體運輸業務中,一旦掛靠人與托運人產生糾紛,托運人經常會向被掛靠運輸公司追究責任,被掛靠運輸公司往往會因此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一方面,物流企業與個體車主之間存在掛靠法律關系的風險,如個體車主在掛靠期間因自己的業務行為導致自身遭受損失的承擔問題、個體車主的勞動保障問題等;另一方面,因個體車主業務行為造成第三方財產或人身損失,所掛靠的物流公司會面臨承擔賠償責任或墊付的法律風險。像上述案例,物流企業便面臨著與個體車主共同承擔責任的法律風險;另外,還存在因行政管理、處罰等引起的法律風險問題等,可以說是復雜多樣。
楊四龍對記者分析,在掛靠車輛業務中,物流企業大多會與個體車主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是有一定合理性和法律依據的。
“這是因為,車輛的用途在于運送客人或貨物,因此在運輸過程中就存在一個運輸合同的問題。車主與車輛所掛靠的物流公司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理依據是將物流公司作為運輸合同的合同主體,同時考慮到實際車主是最終責任人這一客觀事實。物流公司與實際車主簽訂掛靠協議和準許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行為,是對實際車主以公司名義進行運輸經營的授權行為,實際車主以公司名義簽訂并履行運輸合同是對物流公司運輸經營的代理行為。”楊四龍說。
當然,相關法律法規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92)22]第43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也規定,“被掛靠單位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因此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物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北京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金榮也對記者表示,物流公司與個體車主在車輛掛靠業務中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原則上是合理的。
“個人車輛與掛靠單位之間雖然在實質上并不是雇員和雇主的關系,但在法律形式上卻表現為雇員和雇主的關系。對于第三人而言,掛靠人就是被掛靠公司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責任,對于第三人非常不公平。”黃金榮說。
防患風險于未然
一邊是巨大的利益誘惑,一邊又面臨諸多的法律風險。對于物流企業,通過車輛掛靠業務擴大規模、提高效益固然重要,但由此帶來的法律風險更要謹慎對待。那么,對于車輛掛靠業務的風險,物流企業該如何防患于未然?
毋庸置疑,為了徹底規避風險,避而遠之是最優選擇。對此,物流運輸公司應盡量避免車輛掛靠業務,或者避免成為個體車輛的名義經營人。
如果物流企業已經涉身其中,又該怎么辦?
對此,黃金榮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物流企業首先應提高相關風險防范意識,在掛靠協議中規定管理的內容,加強對掛靠車輛車主的管理和培訓,不能只收錢,不管理。
楊四龍對此表示認同。在他看來,物流公司應積極組織掛靠在其名下的實際車主及駕駛人員進行安全駕駛方面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督促掛靠人或實際經營人保證車輛及其服務質量符合行業標準,督促實際車主購買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等,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風險的發生。
不止如此,楊四龍指出,要想更有效地降低風險,物流運輸公司還應該與個體車主約定具體的權利義務,明確責任的承擔或賠償資金墊付后的追償等問題,包括掛靠期間費用的承擔、行政責任等,從而減輕理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如物流企業與個體車主可以約定掛靠人在對外運輸、經營時,只能以自己的名義運輸,并讓對方簽訂責任確認書,使其事后無法追究運輸公司的責任。“另外,雙方事前明確約定事故發生后承擔責任時,具體使用的法律條文也應明確,是《侵權責任法》還是《合同法》或其他具體法條,都應該具體化,使責任雙方在確定責任時有法可依,法條明確,不至于出現法律法規方面撞車的情況,將風險進一步擴大化。”楊四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