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損壞15萬儀器只賠300元?
2012-2-15 16:49: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14日通報一起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認定南昌某物流公司“關于無保價的貨物最高賠償額每件不超過300元”規定無效,賠償南昌萬金公司貨物損失15萬元。
據西湖區人民法院介紹,2010年12月20日,南昌萬金公司與廈門市某模具廠簽訂了1份購銷合同,約定由南昌萬金公司出售一臺價值15萬元的中國某精密機器公司生產的三維激光掃描機給模具廠。2011年1月4日,萬金公司委托南昌某物流公司運輸一件貨物從南昌至廈門,收貨人為模具廠,原告支付了運費500元。模具廠簽收提貨后,發現該貨物已損壞。
此后,中國某精密機器公司作出返修評審報告:“根據萬金公司提供的機器損壞圖片的情況,經我公司生產技術總監和工程技術人員一起確認評審,該機器沒有再次維修的價值,從圖片中可以看出機器的主要零部件已損壞并且無法修復。”
購買三維激光掃描機模具廠遂向萬金公司發函稱,提貨時發現該設備已損壞,且經制造廠家評審,該設備已完全損壞,不具有使用價值,因此作出拒收決定,要求15個工作日內退回預付款10萬元,并保留起訴的權利。
萬金公司向南昌某物流公司索賠未果,遂起訴至法院。
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日前開通審理此案。法院認為,根據已有證據和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萬金公司托運的貨物為1臺價值15萬元的三維激光掃描機。南昌某貨運部雖然將設備運抵目的地,但收貨人在收貨后,發現該設備已經損壞,并進行了評審。貨運部在運輸中已造成貨物損壞,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流公司在庭審中提供的貨物托運、承運驗收單采用的是格式條款,對于托運、承運驗收單特別約定的第三條中關于無保價的貨物最高賠償額每件不超過300元及第五條的規定是免除了承運人的責任,加重了托運人的的責任,排除了托運人的主要權利,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的。
據此,法院判決南昌某物流公司賠償南昌萬金公司貨物損失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