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35萬元冬蟲夏草獲賠369元 丟“西瓜”物流公司只賠“芝麻”?
2012-3-27 14:1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邱先生通過石獅市郵政局郵寄2公斤價值35萬元的冬蟲夏草到西藏。可在郵寄過程中,冬蟲夏草不見了。邱先生多次找福建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石獅分公司協商,被告知只能按郵資3倍賠償,即369元。
無獨有偶,去年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托盛輝物流運送9箱酒,結果運輸過程中弄丟了1箱價值1.3萬余元的茅臺,由于賠償金額談不攏,雙方由此鬧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僅判盛輝賠300元。
為何萬元、數十萬元的貴重物品丟失,物流公司都只肯給出百元賠償?失主的“冤情”向誰訴?
35萬元冬蟲夏草運丟只賠369元 1.3萬元茅臺丟失僅被判賠300元
邱先生3月6日上午提著2公斤冬蟲夏草,到石獅九二路郵政局大廳,寄往西藏拉薩。
郵寄時,石獅郵政局工作人員當場驗貨并稱重,包裝好后為3112克,“其中冬蟲夏草的重量為2005克,價值35萬元”。在“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上,寫有“冬蟲”字樣,但沒有保價金額,郵資費用為123元。
3月9日,邱先生的朋友到拉薩郵政部門查詢,被告知,因所寄物品與實際重量不符,已退回石獅郵政局。郵件退回石獅時,在刑警現場見證下,發現是一個空紙盒。
這批貴重物品被盜后,石獅郵政局一分管負責人答復邱先生,按照相關規定,這批冬蟲夏草沒有保價,如丟失,將按照郵資的3倍進行賠償,即369元。據悉,福建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石獅分公司就此事還在與邱先生進行進一步的協商賠償。
類似的案例也發生在了福州。
去年3月17日,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委托員工小黃將9箱酒托運至上海。當天,小黃將這9箱酒交由盛輝公司承運,并未選擇保價運輸。在運輸途中,盛輝公司將其中1箱價值1.3萬余元的茅臺酒弄丟,該食品公司要求盛輝賠償經濟損失1.3萬余元。
結果,法院一二審下來,盛輝公司僅被判賠食品公司300元。
盛輝物流集團辦公室主任朱華光告訴記者,原來事情發生后,雙方一直在協商處理,盛輝甚至提出愿賠五六千元給對方,“可對方還是不愿意,硬要我們賠他們1萬多元,我們當然不愿意。既然客戶認為他丟失了那么多,我們認為沒有那么多,只好走法律程序。”
盛輝董事長劉用輝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稱:“對方沒有這個事實(不能證明丟失的就是茅臺酒),硬要我們賠,我們怎么賠他們?法院是最公平的,這次法院的斷決證明我們賠償標準是合理的。”
據記者調查了解,不少市民均表示曾經聽說或親身經歷過托運物品丟失的事情,“而且物流、快遞公司從來就不會對未保價的物品給出物品實際價值的補償”。市民秦先生認為,物流公司在接到客戶貨物的那一刻起,理應對貨物安全起到保護責任,一旦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且客戶能充分證明貨物實際價值的情況下,物流公司理應照價賠償。
丟“西瓜”只獲賠“芝麻” 客戶“冤”在未保價
據了解,盛輝保單上有這樣的申明:
“對每件價值高于300元人民幣的貨物,托運人應選擇保價運輸……實行保價運輸的,承運人按托運人聲明的貨物價值或損失比例賠償;無保價的貨物最高賠償額每件不超過300元”。
托運方食品公司認為此約定完全是盛輝單方面作出的格式合同,屬“霸王條款”。
但盛輝并不這么認為,理由是公司托運單正面左下方采用加黑、加大字體印有“背面的特別約定”,托運方的員工已全面了解過,并簽字確認。
朱華光昨天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強調,“責任和權利是對等的,不可能收五元錢托運費,東西丟失了就讓我們賠幾萬元。況且,公司已在營業窗口顯著位置有提醒顧客,貴重物品最好實施保價。對方沒保價,我們也不知道里面究竟裝的是什么,丟了怎么賠,我們當然只能按約定的合同來執行!”
福州市中院的終審判決也支持了盛輝。其解釋是,在無保價情況下的限額賠償,與保價情況下據實或按損失比例賠償的區別及意義在于:對于托運人而言,以更高付費換取更低風險;對于承運人而言,則因更高收費承擔更高風險,此種約定并不違反公平原則。
現在雖然法院的判決下來了,但仍有網友“新鮮度”為托運方鳴不平,其調侃道,“價值上萬甚至幾十萬元的東西丟了,如果只賠幾百塊錢,這可是個發大財的好辦法,干上一年后半生就不愁了。”
在福建省物流協會副秘書長沈紹鋼看來,就物流公司老總本人來說,肯定也不希望貨物丟失的事情發生,但是他不能100%地保證其員工的手腳也個個干干凈凈。可能一不注意,就有一些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調包了,電腦變磚頭的事情之前就曾發生過,“防止貨物丟失最保險的做法就是給貨物上保險,如果沒有保價,按行業慣例,貨物丟失最高賠運費的10倍。”他對那些寄貴重物品不保價的做法很不理解,“茅臺、冬蟲夏草那樣上萬甚至幾十萬元的貴重物品都買了,保價費也就幾十元錢,怎么會舍不得花幾十元錢去保價?”
據了解,保險費一般是貨物價值千分之三。比如10000元貨物,保險費則是30元。經常通過物流公司寄貨物的李明曉告訴記者:“托運人發貨之前最好買上貨物保險,不能為了省點保費而因小失大。如果懷著僥幸心理,不付保價費,萬一貨物丟失最終只能吃啞巴虧。”
林欣律師認為,作為托運公司,首先應當對托運人明確告知不保價的后果,如果沒有告知,那么托運公司的格式合同則屬于霸王條款。作為托運人,在托運時應當注意合同條款全文的規定,并且對自認為比較貴重的物品進行保價。
若能舉證商品實際價值 未保價仍有獲全賠可能
據記者了解,事實上,只要托運方能證明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就算其沒有辦理保價托運,也有可能獲得和物品的實際價值等同的賠償金額。
浙江此前便有這樣的先例:
2010年6月,萊陽的劉先生在浙江義烏購買了價值為1.9萬余元的鉆戒和項鏈,從浙江義烏托運到萊陽沒了影子,因貨物沒有保價,貨運公司只愿按貨物運費的10倍賠償150元。山東煙臺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結果是:按貨物實際價值賠償1.9萬余元。該院法官認為,承運人沒有證據證明就“未保價的,以運費的10倍賠償”格式限制賠償條款向托運人進行說明提示,且托運人在運單中對貨物的價值進行了標注聲明,故該限賠條款無效。
在此之前,湖北也發生了類似事件。據報道,湖北荊門市市民馬某將4臺凈水器交給一客運公司托運至深圳,支付了50元托運費,雙方均未為托運的貨物辦理保險,客運公司出具了托運單,托運單上載明貨物名稱和件數,后貨物在運送途中遺失。事后,客運公司認為應按不超過總運費的3倍賠償,即不超過150元。而馬某認為應按全部損失近萬元賠償。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是,在馬某的貨物價值已明確的前提下,客運公司應按明確的價值賠付。
“這兩起官司托運方之所以能成功索賠,關鍵在于托運方能證明丟失物品的實際價值。”
林欣律師提醒,如果市民在辦理托運業務時,即使未辦理保價手續,也應詳細記載具體貨物的明細,包括價格、數量等,并保留好這方面的證據,方便日后貨物丟失后索賠。如果事前把證據留好,打官司的勝訴率也相對高一些。
記者查閱《合同法》看到,第312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上述條款中,“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這是托運方特別需要注意的地方。”林欣建議消費者在辦理托運業務簽字之前,一定要先將郵件單據上的條款看清楚,不要嫌麻煩匆匆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