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百箱紅酒運輸中遭毀,聯運公司與物流中心對薄公堂
2012-8-23 8:1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一聯運公司在承接一筆價值25800元的貨運生意后,轉托一物流中心代為運輸,誰知運送途中竟然發生火災,致使所運貨物全部損毀,該公司在賠償貨主損失后向物流公司索賠,卻遭其拒絕,最終雙方對簿公堂。近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密某支付青島某聯運有限公司25800元賠償款及利息。
據了解,2011年4月1日,青島某聯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運公司)受青島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委托,將200箱總價值為25800元的紅酒運至淄博市。當天下午,聯運公司將該批貨物轉托給城陽某物流中心承運,并與之簽訂了一份貨物承運合同書,約定如任何一方違約,除承擔對方的全部經濟損失外,須按照運費總額的5%支付違約金。
次日,該物流中心在運送途中車輛發生火災,致所運紅酒全部毀損。事發后,聯運公司立即向商貿公司賠付了25800元貨款,又準備向物流中心進行索賠,不料卻遭到拒絕。經多次索要無果,聯運公司一紙訴狀將該物流中心負責人密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其賠償25800元經濟損失及利息。“這件事跟我有什文章來源于中國紅酒網么關系?你們憑什么告我?”密某當庭喊冤。“當初簽訂的合同中就約定了雙方義務,你是物流中心的負責人,怎么能跟你沒關系?而且我們這里有經商貿公司確認的這批貨物總價的貨運單,損失是在你們運輸中發生的,我們賠償了商貿公司的損失,你就應該賠償我們的損失!”聯運公司反駁道。密某對此并不認可:“你說的這些是真是假都沒法確認,而且都與本案無關,這是你們與商貿公司的業務,我們只負責運輸,至于途中發生火災,并不能排除是人為原因,這錢我不能賠!”庭審中,雙方就密某是否該賠款爭執不斷。
法院經審理認為,聯運公司與密某簽訂的承運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法有效,密某作為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商貿公司與聯運公司間形成運輸合同關系,后聯運公司又委托密某代為運輸,在其向商貿公司賠付了毀損紅酒的價款后,有權向密某進行追償。對于聯運公司要求判令密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其要求密某支付除賠償金外的利息這一訴訟請求,是從其向商貿公司賠付之日起主張利息,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