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業勞動爭議頻發強化法制建設刻不容緩
2013-7-5 10:07: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本報記者 張穎川
勞動爭議問題行行有,物流行業尤其多。
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已躍升為各行業增長幅度最快、影響程度最深、社會關注最多的案件類型之一,而物流行業的勞動爭議案件比例則是“名列前茅”。以福州馬尾法院的相關案件審理為例,今年以來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5件,其中涉及物流和運輸行業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達7件,占到勞動爭議案件的46.6%。
多發的勞動爭議問題,不僅嚴重威脅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讓廣大物流企業很受傷。如何有效規避物流行業的勞動爭議問題,已成為備受業界高度關注的焦點問題。
糾紛多發類型多樣
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勞動權利義務的享受與履行產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勞動糾紛。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物流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問題呈現出多發態勢,而且是類型多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勞動合同訂立問題重重
首先是存在大量不簽署書面合同的情況。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對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要求的更加嚴格,用工一個月以上不簽訂書面合同的計算雙倍工資,用工一年以上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大量違法現象,特別是在物流行業,由于勞動者就業流動性較強,很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是試用期制度不規范。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鵬向記者介紹,試用期制度應當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自開始用工之日就應當訂立合同;同時試用期的時間長短設置有法律規定,不能任意長期試用。
“但現實中存在很多問題,例如試用期設置時間過長,而且試用期內工資過低或者沒有工資,也不簽勞動合同等情況。物流行業競爭較為激烈,很多勞動者因為就業壓力被迫接受不合理待遇。”劉鵬說。
還有就是社會保險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法》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中其應繳比例。然而實際上,很多物流企業為了減少企業開支,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為企業員工按時足額繳納保險,由此引發的糾紛自然也不在少數。
勞動時間與休假制度不規范《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標準勞動時間是每天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至少有一天休息日。每天的加班最長不得延長3個小時以上。而且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然而,這些基本的勞動制度在物流行業卻很難得到落實。據記者了解,在物流企業,加班幾乎成了一種常態。最典型的是廣大司機師傅,需要24小時待命,隨時做好加班的準備,超時工作、疲勞駕駛的現象較為嚴重;其他職位如調度、倉管等,也都屬于加班多且很少有加班工資的職位,引起爭議在所難免。
在北京市朝陽區三間房鄉金家村某物流公司工作的貨車司機徐朗(化名)便向記者訴說了他的苦衷。徐朗告訴記者,作為一名貨車司機,加班加點屬于常事,特別是到節假日,有時甚至連續20多個小時不睡覺,疲倦至極。為此,他還特意聯合幾名司機師傅向公司申請加班費和額外補助,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絕。物流公司認為,工作人員加班屬于職責范圍內,對于幾位司機的訴求并沒有理會。出于氣憤,幾位司機選擇了罷工的方式表示抗議。為了盡快恢復經營,物流公司還是選擇退讓,表示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班費和補助。但目前徐師傅仍然沒有拿到這筆錢。
勞動紀律和勞務派遣有待重視
物流行業的勞動者隊伍一直存在人員結構復雜、部分從業人員法律意識不強的情況,因此也難免會發生一些違反勞動紀律的問題,例如物流運輸人員的私藏夾帶及偷盜行為。對此,用人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予以管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一些物流企業往往要求勞動者交付押金、風險金,或者以克扣工資、對員工進行罰款等方式來規范勞動紀律。
在劉鵬看來,這些物流企業的做法是缺乏現行法律法規支持的。“現行《勞動合同法》制度下,只有在競業禁止期、保密義務等特殊情形下才允許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通常情形下勞動合同中關于勞動者違約時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條款都屬于無效條款。”
在勞務派遣的問題上,今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強調了對于勞務派遣制度的適用范圍等要求,用人單位只能在替代性、輔助性、臨時性的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的人員。但是現實中有很多物流企業在其基礎性崗位上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甚至要求其員工與一些沒有合法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規避自身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使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企業員工難獲合理經濟補償
一些物流企業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后,很難依照法律規定主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這方面的法律糾紛也不在少數。
尋找病因 對癥下藥
物流行業勞動爭議多發,根源何在?
記者認為,這與物流行業本身的行業特點有著密切關系。
由于物流行業涉及面寬,服務范圍廣,所以在交通運輸、貨物存儲、貨運代理等方方面面都存在著一定的經營風險,勞動爭議問題自然也包含其中;由于物流行業人員流動性大,諸如合同訂立等問題便很難得到有效保障,這樣便使試用期制度不規范、社會保險不繳納等諸多問題浮出水面;同時,由于我國物流行業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甚至一些從業人員偷盜、私藏財物等侵害單位權益的事情也時有發生,致使用人單位面臨一定的經營風險。也正是由于此,為了規避風險,一些物流企業便采取了要求勞動者交付押金、風險金、擔保金的措施。
而法制的滯后以及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則是導致物流行業勞資糾紛頻發的關鍵所在。
應該說,《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后,無論是從立法建設還是勞動仲裁、勞動訴訟制度來說,其對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一些勞動法律制度可以說是相當的嚴格。但是,在一些法律細則以及執法方面還存在一定的漏洞。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熊烈鎖即對記者表示,物流行業勞資糾紛頻發,主要是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或者逃避法律規定的責任而引發。對于用人單位出現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時,相應的監督處罰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仍存在監督執行力度不夠的現象。“同時,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證據很難取得并且仲裁訴訟的成本很高。勞動者的維權難,也間接地助長了企業的違法行為。”熊烈鎖說。
對此,劉鵬也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在他看來,僅憑目前的法律制度,還難以充分有效地實現對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一方面,有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訂立時設置嚴苛的條款保護自身利益,甚至會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是由于勞動者缺乏法律知識或者沒有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意識,在締約時不懂得據理力爭,使得簽署的合同對自己不利,甚至遵從了一些無效合同條款的約束。另一方面,勞動合同的締約通常是處于雙方實力不對等的情形下,在就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勞動者為了獲得工作機會,締約時無法掌握話語權,合同履行期間也很難運用法律武器去主動維權。
鑒于上述因素,物流行業要想有效地規避勞動爭議,創造一個健康的發展環境,強化法制建設刻不容緩。
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如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司法部門,應該加強對物流企業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嚴格執法,強化監管,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監管和處罰力度,增加物流企業的違法成本。
另一方面,物流企業應該主動作為,學法懂法,加強對勞動者權益保護方面法律的認知,以及對違反法律所需付出的代價的認識,注重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這樣的企業才能贏得員工的信賴,才能留住人才,謀求長遠發展。
當然,作為勞動者,也應當加強對法律的認識學習,增強自身的法律維權意識,善于運用法律為自己維權。
而鑒于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在仲裁訴訟中難于取得證據的事實,熊烈鎖建議,法律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降低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同時,盡量縮短仲裁訴訟的時間,降低勞動者的訴訟成本,從而達到遏制物流企業違法行為的目的。例如,可以適時地擴大勞動仲裁中“一裁終局案件”的適用范圍。
劉鵬對此表示贊同。另外,在他看來,解決物流行業的勞資糾紛是一個系統工程,欲使糾紛的解決更加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運行模式,還需要社會各界多方面的努力。如加強工會、行業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的作用,維護勞動者權益,調解雙方糾紛,推動企業建立和諧的勞動用工關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