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共分7章48條,分別為:總則、航道規劃、航道建設、航道養護、航道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
法律明確,本法所稱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內海、領海中經建設、養護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標等航道設施。
法律明確,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干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法律規定,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航道技術等級包括現狀技術等級和發展規劃技術等級。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根據相關自然條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航運發展需求等因素評定。
法律規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養護技術規范。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進行航道養護,保證航道處于良好通航技術狀態。
在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制度方面,法律規定,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并報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可以進行補充或者修改,重新報送審核部門審核。
針對攔、跨、臨航道建筑物選址和建設對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保障不夠,導致航道通航條件惡化的問題,法律明確和強化了航道保護的相關制度,特別是對在航道內和航道保護范圍內破壞航道通航條件的一些行為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法律規定,禁止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進行水產養殖;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等。
法律同時明確,進出軍事港口、漁業港口的專用航道不適用本法。專用航道由專用部門管理。
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