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霉物流無意間成販毒“幫兇”
2014-3-25 9:59:00 來源:東南快報(福州)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物流快遞的快速發展,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漏洞。昨日,記者從長樂法院了解到,去年長樂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快遞郵寄冰毒的案件。一男子從四川通過一家快遞公司將40多克的冰毒寄到平潭,所幸快件郵寄的冰毒在經過飛機運輸檢查時被發現。雖然此案中快遞公司沒有受到處罰,但快遞無意間成為毒販“幫兇”的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用快遞郵寄冰毒取件時被抓獲
2013年2月間,“陸某”(在逃)為出售毒品,打電話給周某,托其聯系買家。周某通過楊某聯系了“老柴”,由楊某、周某居間介紹,以人民幣12500元的價格幫“老柴”向“陸某”購買50克冰毒,并約定款到寄貨。2013年3月3日,楊某按照“陸某”提供的賬戶代“老柴”轉賬人民幣12500元后,“陸某”通過快遞公司將藏匿有三袋冰毒的郵件寄給楊某。2013年3月5日,楊某為“老柴”在平潭城關領取該郵件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當場在被查扣郵件內搜出三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體計48.8克。經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三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體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4月6日,周某在福州長樂國際機場被公安機關抓獲。近日,長樂法院審理,楊某、周某違反國家禁毒法規,居間販賣冰毒48.8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販賣毒品罪,是累犯和再犯,應當從重處罰。周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周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若快遞員知情須承擔刑事責任
從本案中,對于毒販鉆快遞“空子”郵寄毒品的問題,長樂公安局一位從事禁毒工作的民警介紹,他們遇到過一些類似案件,毒販能“順利”通過快遞郵寄毒品,一方面,通常情況下,快遞員不可能對客戶包裝完好的包裹進行拆除查驗,有時即使有查驗,因缺乏專業知識、設備也難以識別是否是毒品,另外,犯罪分子偽裝手段十分高明,比如將毒品藏匿在茶葉內郵寄,輕易就能“蒙蔽”快遞員的雙眼。包裹中的毒品多數是在安檢或飛機運輸過程中被檢查出來。
該民警告訴記者,犯罪分子通過快遞郵寄毒品,不會使用真名,一般通過使用假名或綽號來隱蔽自身,規避法律風險,比如案件中的“陸某”、“老柴”,這就給偵查取證和抓捕罪犯等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
“不久前發生在山東的‘奪命快遞’敲響了物流快遞安全的警鐘。”福建省紫陽律師事務所俞順源律師認為,在收寄快件時,快遞員必須先對快遞進行查驗,但實際中,不少快遞員對收寄的包裹看都沒看,這就無意間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而因此造成的后果,快遞公司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俞律師表示,這要看快遞公司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如果對郵寄的毒品不知情,那么就不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可能承擔有關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如果檢查后知道是毒品,還將包裹郵寄出去,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俞律師認為,快遞公司有義務配備相關的檢驗設備,對包裹中的物品進行檢驗。除非犯罪分子對有關違禁物品隱蔽得很好,設備檢查不出,這種情況下,才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今年,國家郵政局進一步落實安全監管制度,要求明確寄件人寄遞行為法律責任,寄件人明知是有毒化學品,不做說明,隱瞞交寄,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快遞企業必須履行收寄驗視的法律義務,承擔安全主體責任;再次,還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制度,把安全監管責任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