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chǎn)權反壟斷應對有方 首次適用FRAND原則
2014-4-28 10:28:00 來源:國際商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備受矚目的華為與美國交互數(shù)字公司(InterDigitalGroup,下稱IDC)反壟斷案和標準必要專利之爭案取得新進展。4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兩案判決書。該案被喻為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第一案,廣東省高院成為世界范圍內(nèi)首個適用FRAND原則(“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terms”,即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直接確定許可費率的法院。
此事可追溯到2011年12月6日。當時,華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IDC公司的反壟斷訴訟,稱IDC公司利用參與各類國際標準制定,將其專利納入其中,形成標準必要專利,并占據(jù)市場支配地位。2013年10月28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IDC公司構成壟斷,賠償華為2000萬元人民幣。而在標準必要專利費率糾紛中,華為的勝訴能為其省下數(shù)億美元的成本。
作為全球通信標準專利巨頭,IDC公司掌握了無線通信領域2G、3G、4G時代的多項核心專利,部分專利已成為該領域的國際標準。這些專利的許可使用正是其收入的重要來源。
據(jù)了解,自2008年11月以來,IDC公司與華為開展多輪談判,并于2012年發(fā)出最后“通牒”,要求華為從2009年到2016年按銷售量確定支付許可費率為2%,這一費率是其許可給三星公司、蘋果公司的10倍乃至數(shù)十倍。“看似簡單的訴訟請求,卻提出了知識產(chǎn)權審判領域前所未有的難題。”該案審判長歐修平表示,法院至少面臨三大難題:第一,華為和IDC公司并未簽署合約,法院能否直接確定許可費率?第二,F(xiàn)RAND原則是電信標準化協(xié)會的知識產(chǎn)權政策與承諾,中國法院能否直接用它來做判決依據(jù)?第三,在華為未明確說要求判多少費率的情況下,法院該怎么判?
歐修平解釋,現(xiàn)行《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沒有可以直接援引匹配的案由。為此,合議庭專門就案由的確定進行討論,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這一案由,使案件順利進入庭審階段。根據(jù)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定義,標準是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最佳秩序,是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可供共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guī)范性文件。盡管專利是私人權利,但當其與標準結合、形成標準必要專利(SEP)之后,便被賦予了規(guī)范性、強制性和公益性。
FRAND原則能否適用,成為決定雙方訴訟結果勝敗的關鍵。IDC公司堅稱,專利權是其私有權利,不能強迫,更不能由法院來判決確定許可的費用。合議庭則認為,該案件涉及的標準專利是IDC公司在中國申請或者獲得授權的專利,這一專利是根據(jù)中國專利法確定的,而作為使用方的華為公司住所地、涉案專利實施地、談判協(xié)商地都在中國,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可直接依據(jù)FRAND原則判決。
據(jù)此,廣東省高院最終認定,IDC公司許可給華為公司的費率是許可給蘋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10倍左右,明顯違反了FRAND原則。法院判決直接確定IDC公司在中國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為不超過0.019%。
此次中國法院判決中首次適用FRAND原則、判定華為勝訴,給部分專利“發(fā)明公司”以重擊,也給中國受制于國外專利的企業(yè)帶來福音。今年2月19日,國家發(fā)改委已對IDC發(fā)起反壟斷調(diào)查。隨后,IDC正式提交道歉及整改承諾書,承諾將對中國企業(yè)的專利許可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