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區放開27條外商經營限制 19領域允外商獨資
2014-9-29 12:26:00 來源:中國航貿網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9月29日,是中國新一輪改革開放的試驗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設立一周年的日子。為適應在上海自貿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國務院昨日(9月28日)發布了《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以從法規層面上落實開放措施。
根據上述文件,國務院決定在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鹽業管理條例》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調整后的27條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涉及國際海運、鹽業、批發和零售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采礦業、制造業等多個行業,允許外商以獨資或合資的方式參與相關行業,或者放開對投資方、投資比例的限制。
多個領域允許外商獨資運營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進一步擴大開放相適應的管理制度。調整的內容主要是配合今年7月1日上海自貿區新增的31條擴大開放措施,調整內容分為27條。
例如,《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根據調整實施措施,在自貿區“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鹽的批發,服務范圍限于試驗區內。”
此次涉及的相關管理措施中,對外商介入相關行業的資質要求、持股比例、經營區域范圍以及是否可以獨資等方面進行了調整。總體來看,在涉及到的相關行業,加大了對外商開放的力度。
在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鹽業批發、原油采收率及相關新技術應用、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豪華游輪游艇的設計、船舶艙室機械設計、航空發動機零部件的設計制造與維修、鐵路貨物運輸業務、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等方面都允許外商獨資運營。
這也意味著,此前備受業界關注的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豪華郵輪、游艇的設計、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和站場設施的建設、經營等內容都在法規層面得以確認。
原油開發領域,最新規定顯示,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務形式)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
但并非所有調整的特別管理措施中,都允許外商獨資運行,例如在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方面,調整實施情況顯示,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相關業務,而外商持股的比例則由之前的49%調整到最高51%。
在外商設立的認證機構方面,取消對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認證公司的限制,并取消對投資方資質的要求。
新設外商比去年增加10倍
在9月26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副市長、自貿區管委會主任艾寶俊表示,上海自貿區以負面清單為核心的投資管理制度已經建立,一年來新增市場主體的數據,超過前20年保稅區所有企業的總量。
初步統計,上海自貿區目前已有283個項目落戶,共新設企業12266家,其中外資企業1677家,占13.7%,而一年來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數相比去年增加了10倍。
“以負面清單管理為核心的投資管理制度已經建立,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的貿易監管制度平穩運行,以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開放為目標的金融創新制度基本確立,以政府職能轉變為導向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基本形成。”艾寶俊如此評價自貿區一周年來的成就。
根據艾寶俊的表述,2014版負面清單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190條減少到139條,調整率達26.8%,為中美BIT談判提供參考;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制和企業合同章程審批制全部改為備案制,備案設立的企業占新設立企業的91%;企業準入由“多個部門多頭受理”改為“一個部門、一個窗口集中受理”,內資企業和負面清單以外的外資企業可在4個工作日內一并領取到相關證照,比原來的29個工作日大幅縮減。
在不少人士看來,外資企業的迅猛增長勢頭表明,以負面清單為核心的投資管理制度正在得到市場的認可。商務部部長助理王受文表示,負面清單代表新的外商管理制度的創新,準入方面讓更多的外資可以進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對于清單內需要審批的,商務部也促成了將審批權下放到省級。走出去,采用了備案的方式,自貿區內的企業到海外投資只要備案就可以,不需要進行專門的審批。”王受文表示。
此外,堅持簡政放權與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管,是上海自貿區創新的另一個特點。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玉亭說,企業由年檢改為提交年報,政府將“重審批輕監管”轉變為 “寬準入嚴監管”,也就是說,企業由過去的向政府部門負責轉變為向社會負責,以自己的信用做擔保,這種方式也在全國推廣。
部分措施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的上海自貿區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共27條,其中,調整后允許外商獨資運營的領域有19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的領域有2個,并在6個領域取消對外商的限制。部分措施調整實施情況如下: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鹽的批發,服務范圍限于試驗區內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提高原油采收率 (以工程服務形式)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物探、鉆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
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航空發動機零部件的設計、制造與維修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地方鐵路及其橋梁、隧道、輪渡和站場設施的建設、經營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鐵路貨物運輸業務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
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攝影服務(不含空中攝影等特技攝影服務)
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
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中方控股)從事中國傳統工藝的綠茶加工
取消對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認證公司的限制,取消對投資方的資質要求
取消對外商投資15噸級以下(不含15噸)液壓挖掘機、3噸級以下(不含3噸)輪式裝載機制造的限制
取消對外商投資郵購和一般商品網上銷售的限制
取消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中介或經紀公司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