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陽湖核心區禁止航運船舶直接排污
2015-5-4 15:30:00 來源:江南都市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5月3日,記者從省質監局獲悉,江西省強制性地方標準—《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標準》)報批稿日前結束公示。《標準》明確了鄱陽湖生態經濟區38個縣(市、區)內污水處理系統、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港口和碼頭企業或設施7種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均比國家標準更為嚴格。根據公示文本,該《標準》擬于今年7月1日起執行。
新規
7項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嚴于國標
為保護鄱陽湖“一湖清水”,實現鄱陽湖水質穩定在Ⅲ類,2010年,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在開展相關鄱陽湖研究的過程中,提出了編制《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設想。歷時5年,這一比國家標準更加嚴格、全面的地方性強制性標準正式“出爐”。
據了解,《標準》在對鄱陽湖區域產業狀況、生態環境等進行調查的基礎上,選擇對區域污染貢獻較大、未來仍有可能快速增長的污水處理系統、規模化畜禽養殖、港口(碼頭)等企業或設施作為控制對象,控制指標包括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石油類、動植物油、總氮、氨氮、總磷等7項。
記者看到,這7項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均比國家標準更加嚴格,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中,湖體核心保護區懸浮物含量由70mg/L減至50mg/L。與現行標準相比,畜禽養殖場的減排量將實現較大的增長,可進一步減少入湖的氮負荷。此外,隨著未來航運和旅游的發展,鄱陽湖區域港口(碼頭)的排污也將更加突出,估算表明,《標準》的實施可有效推進港口(碼頭)和旅游業污染防治,減少污染物直接入湖。
實施
38個縣市區擬7月起執行新標準
根據公示文本,自今年7月1日起,鄱陽湖生態經濟區38個縣(市、區)內新建項目和開發活動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該標準;明年1月1日起,現有已建項目和開發活動的水污染物排放執行該標準。同時,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湖體核心保護區禁止新增排污單位和新增排放污水,航運船舶禁止直接向水體排污。
記者獲悉,江西省將制定和完善環保污染源超標、偷排行為等的收費及罰款制度,出臺區域污水處理系統建設的指南、收費準則等,建立實施中水回用、生態修復等綜合措施的政策,擺脫“稀釋治污”局面。逐步提高地方環境執法的能力和水平,確保污染源達標排放,促進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