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將超限超載入刑,還得先說去年年底交通運輸部部長李小鵬的那則建議——要加快研究推進將嚴重超限超載違法運輸行為列入危險駕駛罪的范疇。當時各界也是廣泛討論:這事到底靠不靠譜?真能如懲治醉駕酒駕一般效果顯著?
當然,到了全國兩會期間,將超限超載入刑也是一些代表委員關注的話題。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張瓊就已連續四年就此提出議案,積極建言將貨運車輛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 而在接受現代物流報全國兩會特派記者采訪時,張瓊也歡迎包括卡車司機等群體針對議案提出自己的想法,只有大家群策群力,才能徹底解決問題;至于源頭治超如何落地,她認為難點不少,但是多方協力,便能有望更好得以實現。 六大原因 嚴重超限超載理應入刑! 原因之一: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先來看一組數據:2016年,全國人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2006年至2015年,在貨車肇事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超限超載引發的約占60%。 而在從事交通運輸管理工作當中,張瓊一定也會對這類事故印象深刻。所以,由其提出將嚴重超限超載納入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依照常理判斷實在是很自然而然的事。 原因之二: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依據中國公路物流運價指數(具體包含不同車輛類型、不同區域以及各主要線路的公路物流運價,數據來源于1000多家企業超過200萬輛貨車)的有關統計顯示:與2013年比,2016年全國居民消費價格上漲了5.5%,而公路運價降低了12.4%。這就不禁令人好奇,為何二者竟成反比?但是,如果進一步推敲不難想到,或許正是超限超載壓低了運價,形成了惡性競爭的價格戰。 原因之三:超限率高破壞力大。 近年,高速公路貨車超限率集中在50%以內,整體超限率呈下降趨勢。有關 數據也指明:2016年超限率50%以上占比為0.7%,這在眾多運輸車輛中所占比重很小。 但就是這樣低比重的超限超載車輛,“殺傷力”卻驚人。據介紹,超限超載率50%時剎車距離增加約30%,超限超載率100%時剎車距離增加約60%。可見,該數值與事故風險恰成正比。 原因之四:公共財產損失慘重。 據測算,車輛超限超載率30%時,公路養護費要增加200%;承運人超限超載運輸獲利1元,公路建設養護要多花100元。而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每年因此增加養護維修費超過100億元。 而當車輛超過標載100%時,貨車行駛瀝青路面1次相當于標載行駛256次。目前,我國高速公路瀝青路面設計使用年限15年,然而,少數路面使用年限已經縮短為2~3年。 原因之五:嚴重超員超速入刑。 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道路運輸“三超”中的嚴重超員和嚴重超速均納入刑法追究責任,這為嚴重超限超載運輸入刑提供了契機。 也是基于此,張瓊認為,是時候發起議案,“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將貨運車輛嚴重超限超載運輸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一種情形”了。而針對嚴重超員和超速的懲罰,正是此番修改刑法可以借鑒的。 原因之六:懲戒不嚴威懾不足。 我國治超主要依據《公路法》等法律法規,治理方法包括:行政手段主要是卸貨、處罰等;經濟手段是計重收費。一些嚴重超限超載運輸如未造成明顯嚴重危害結果,無法追究刑責。 由于違法成本低,在利益驅使下,一些車主肆意超限超載。而超限超載入刑在國外已有先例,我國將之入刑,將會對超限超載運輸實現有力威懾,提高違法成本,達到長效治理目的。 終極方案 一旦入刑將成治超王牌? 入刑會否真的令超載超限者望而卻步呢? 首先,基于以上種種原因,張瓊提出:建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增加第五項:“從事貨物運輸,未經許可嚴重超限超載的。” 其次,張瓊還在議案中提出:將第二款修改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而記者也了解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具體包括: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此次,張瓊的第一條建議,便是在此四條措施后加入第五項內容:“從事貨物運輸,未經許可嚴重超限超載的。” 至于張瓊提出修改的“第二款”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修改后,則是將張瓊第一條建議中擬增加的第五項內容列入了“責任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