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動物防疫合格證核發 |
審批機構 |
廣州市動物防疫監督所 |
審批內容(審批條件) |
《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農業部2002年第15號令《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對動物飼養場,動物儲運、中轉、交易場所,動物產品經營加工儲藏場所,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場所,動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場所的審查、考核、檢測。 |
審批依據(法律、法規規定) |
《動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志。農業部2002年第15號令《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對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管理,實行《動物防疫合格證》制度。 |
申報材料 |
㈠動物防疫合格證申領登記表;
㈡動物防疫考核表;
㈢動物防疫規章制度;
㈣檢驗、檢測結果;
㈤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
審批程序、期限 |
動物飼養、加工、經營、儲運單位和個人→向市動物防疫監督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市動物防疫監督所審查、檢驗、檢測→檢驗合格者發給《動物防疫合格證》
不合格或不報檢的,不得開業或投產使用。
在30個工作日內檢驗發證。. |
審批結果 |
檢驗合格者發給《動物防疫合格證》,不合格或不報檢的,不得開業或投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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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情況 |
證件不收費。 |
監督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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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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