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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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審批 |
廣州市農業局畜牧獸醫管理辦公室和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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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內容(審批條件) |
開設動物診療機構,根據《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國家農業部2002年15號令第十三條規定,《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具有與動物診療服務相適應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獸醫師以上職稱,并有二年以上獸醫臨床工作經驗,其他從事診療的人員必須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助理獸醫師以上職稱,或者已從事三年以上獸醫診療活動。
㈡具有與動物診療服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無影燈、高壓滅菌器、紫外燈、普通顯微鏡等儀器設備。
㈢有執行有關動物防疫、動物診療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管理制度。
㈣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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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依據(法律、法規規定) |
《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取得畜牧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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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 |
《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領取《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㈠《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㈡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診療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㈢技術負責人和獸醫人員的學歷、職稱、執業經驗等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
㈤營業場所、倉庫合法使用證明原件;
㈥動物診療、診療處方檔案、藥械、衛生消毒等管理制度及處方、病歷樣本。
以上材料各一份,用A4紙制作,建議雙面書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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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程序、期限 |
申請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發給受理回執→現場驗收→發證
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合格的5個工作日內發證
診療場所設在荔灣、越秀、東山區的企業,由廣州市農業局負責審批和發放許可怔;營業場所設在海珠、天河、白云、黃埔、芳村、花都、番禺、開發區和從化、增城市的,由各區、縣級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批和發放許可證。
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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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結果 |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發證,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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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情況 |
該項目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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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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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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