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的主要目的是發布招標信息,使那些感興趣的供應商或承包知悉,前來購買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并參加投標。因此,招標公告包括哪些內容,或者至少應包括哪些內容,對潛在的投標企業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一般而言,在招標公告中,主要內容應為對招標人和招標項目的描述,使潛在的投標企業在掌握這些信息的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作出是否購買無論誰拼投標的決定。第十六條第二款也體現了這一要求,規定招標公告應具備以下內容:
(1)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這是對招標人情況的簡單描述。
(2)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招標項目的性質,指項目屬于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或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或利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是土建工程招標,或是設備采購招標,或勘察設計、科研課題等服務性質的招標。招標項目的數量,指把招標項目具體地加以量化,如設備供應量、土建工程量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是指材料設備的供應地點,土建工程的建設地點,服務項目的提供地點等。招標項目的實施時間,指設備、材料等貨物的交貨期,工程施工期,服務項目的提供時間等。
(3)獲取招標文件 辦法。指發售招標文件的地點,負責人,標準,招標文件的郵購地址及費用,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開戶銀行及帳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