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成熟和市場規則的不斷完善,以及招標在節約資金、保證質量方面作用的日益顯現,一些日常大宗物資采購任務多的大型企業集團組建了自己的招標機構和隊伍,通過招標采購企業日常生產所需的原料、設備等,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可以說,目前我國招投標事業中呈現的是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和自行組織招標并存的格局。從這一現實情況出發,《招標投標法》對自主招標也給予了肯定,并對自主招標的條件進行了限定。即上述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這里指出了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一是有編制招標的能力,二是有組織評標的能力。這兩項條件不能滿足,必須委托代理機構辦理。之所以這規定,是因為如果讓那些對招標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備招標能力的項目單位組織招標,會影響招標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進而影響到招標質量和項目的順利實施。另外,也可防止項目單位借自行招標之機,行招標之名而無招標之實。針對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非法干預,強制招標單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情況,本款特別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