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過程中有關情況的保密性是招標人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根據本法第22條規定,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等屬于應予保密的內容,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情況,如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組成等,也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標人如果違反本法規定實施了上述行為,即構成違法。
(2)泄露標底。在某些項目的招標過程中,招標人可能設有標底。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筑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的一個具體表現。開標前標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標底。標底有一定的浮動范圍,在實務操作過程中,招標人一般將標底作為衡量投標報價的基準,過分高于或者低于標底的報價將被拒絕。所以投標人為了盡可能地爭取中標,往往會千方百計地打聽標底。曾經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招標人在計算標底時,誤將本來為780-800萬元的標底額寫成78-80萬元。在收到的三個投標書中,只有一人的投標價均大大高于80萬元。事后招標人以標底額有誤為由要求宣布招標無效。我們暫不考慮招標人能否以標底有誤為由宣布招標無效。假設嚴格按照標底來衡量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的話,投標人能否將其投標報價限定在標底額幅度內,就顯得至關重要。本案中,我們可以據常識斷定,招標人制定的標底就存在著被泄露的可能。正是考慮到標底在招標中的實際作用及其泄露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本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泄露標底的行為當然屬于違法行為。
招標人從事上述行為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譴責和告誡。它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制裁性質,目的是向違法者發出警戒,聲明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違法,避免其再犯。警告一般用于情節輕微或未構成實際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另外,它既可以單處,又可以并處。從理論上講,警告屬于申誡罰,其特點在于:申誡罰是對個人、組織的精神上的懲戒,并不像其他處罰種類那樣涉及個人、組織的實體權利;申誡罰一般處于其他處罰前,申誡罰的目的在于引起違法者思想上的警惕,使其以后不再違法。警告裁決書必須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裁決書副本還要同時交給受處罰人所在單位和常駐地派出所。口頭警告不能算是行政處罰,只是批評教育的方式。
具體到《招標投標法》第52條規定的法律責任而言,警告是指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對具有上述違法行為的招標人或者招標單位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人實施的一種書面的譴責和告誡。
(2)可以并處罰款。行為人具有前述違法行為的,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其并處罰款,罰款數額為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3)給予處分。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項目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的輕重作出不同的行政處分決定。
紀律處分是指有關社會組織對違反其內部規章、制度的成員給予的懲罰性措施。如責任人是黨員,給予相應的黨的紀律處分(警告、開除黨籍等);責任人是有關行業協會的會員,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的處分等。
(4)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觸犯了刑律,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對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刑罰,即實行雙罰制。
法律責任的主體既可能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也可能是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前述法律責任,行為人在主觀上一般具有違法的故意,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過失。構成前述法律責任,無需招標人的違法行為造成實際的損害后果。只要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并具有主觀過錯的,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