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0年代初開始,我國先后在國家基本建設項目、機械成套設備、進口機電設備、科研課題、出口商品配額、項目融資等領域推行招標投標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我們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并借鑒國外的通行作法,相繼制定和頒布了一些部門和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對指導和規范招標投標工作起了重要作用。
在國家基本建設項目方面。早在1984年,國家計委與建設部發布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率先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招標投標。此后,又先后發布了《國家計委、建設部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國家計委關于加強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大型建設項目招標投管理的通知》等。1997年,國家計委在系統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要求,制定并發布了《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這個規定,是我國目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中具有基本規范和指導意義的法規性文件。
此外,其他有關部門也頒布了相應待業項目建設的招標投標規定,如鐵道部的《鐵道工程勘測設計招標實施辦法》,電力部的《電力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暫行)》,廣電部的《關于加強廣播電影電視工程設計施工招標管理工作的規定》等等。
在機械成套設備采購方面。1995年,國內貿易部發布了《建設工程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設備應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
在進口機電設備采購方面。1985年以來,有關部門先后發布了《申請進口機電設備國內招標暫行辦法》、《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指南》和《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上述文件規定,機電設備的招標采用國內招標和國際招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而且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項目需采購的機電設備,應委托有資格的招標機械代理進行招標。
在出口商品配額方面。1994年,外經貿部出臺了《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試行)》和《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對實行國家計劃配額、主動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實行配額招標,并分別不同情況采用公開招標、協議招標、邀請招標或定向招標的方式。
在國際招標方面。我國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貸款方一般都要求進行國際競爭性招標。為此,我國有關部門根據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的有關規定,頒布了一系列有關的國內實施辦法。如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關于頒布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國際招標代理機構委托指南的通知》、1991年財政部《關于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采購采用標準文本的通知》、1991年財政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機電設備招標采購審查辦法》等等。
此外,國家計委受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委托,牽頭起草了我國第一部綜合性的《招標投標法》,并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關于科研項目、項目融資等方面的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與此同時,有關處省市也相繼出臺了上述各領域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所有這些規定,構成了我國目前招標投標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體系。
上述法律、法規或規章,盡管制定的時間各不一致,規定的內容和程序也有較大差異,但總的來說都規定了招標投標活動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全面反映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原則
招標投標行為作為招標采購人通過事先公布貨物、工程、服務采購條件和要求,吸引眾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市場競爭行為,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并隨著市場的發展而發展,因此必須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所謂"公開"原則,就是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實行招標程序、招標信息公開,即公開發布招標通告,公開開標,公開中標結果,使每一個投標人獲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標的一切條件、要求和結果。所謂"公平"原則,就是要求給予所有投標人平等的機會,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不歧視任何一方。所謂"公正"原則,就是要求評標時按事無公布的標準對待所有的投標人。
(二)突出保護國有資產原則
我國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資金,是國有資產,來源于廣大人民,又歸屬于廣大人民,必須使其發揮最佳經濟效益。招標投標立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通過立法,建立健全招標制度,增強國有資金采購中的透明度,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為切實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堅持與國際慣例接軌,同時兼顧我國實際的原則
招標是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及公共部門集約采購的特有方式,發展至今已有兩百多年的歷史。特別是70年代以來,招標采購在國際貿易中比例的迅速上升,招標投標制度已經成為一項國際慣例,并形成了一整套系統、完善的為各國政府和企業所共同遵循的國際規則,各國政府也加強和完善了本國相應的法律制度和規范體系,對促進國家間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我國在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以后,為了發展對外招標,積極鼓勵國內企業參與國際性投標,在立足中國實際的基礎上加快招標投標法律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進程顯得愈加必要和迫切。與此同時,由于我國所處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制度與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不同,簡單地照搬國外的作地是不可行的。上述招標投標法規,在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程序等方面充分借鑒了國際慣例;但在議標方式、招標代理機構、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些特殊和具體的規定。
一、 關于招標范圍
(一) 關于招標主體范圍
在市場經濟國家,招標投標形成的最初起因就是,政府和公共部門或政府指定的有關機構的采購開支主要來源于法人和公民的稅賦和捐贈,必須以一種特別的采購方式一招標投標來促進采購盡量節省開支、最大限度地透明和公開以及提高效率目標的實現。然而,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法律在確定招標主體的范圍時也不完全一致。具有全球指導意義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法》杯主體范圍內,并且,將這些實體或企業列入時要考慮以下因素:(1)政府是否向其提供大量資金;(2)是否由政府管理或控制,或政府是否參加管理或控制;(3)政府是否對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而給予獨家經銷特許、壟斷權或準壟斷權;(4)是否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財務狀況;(5)是否有國際協議或國家的其他國際義務適用于該實體從事的采購;(6)是否經由特別立法而設立,以便促進法定的公共目的;通常適宜 和于政府合同的公法適用于該實體簽訂的采購合同。關貿總協定烏拉土地回合達成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采購協議》,在原來《政府采購協議》的基礎上,首次將地方政府以及某些特定的公共部門或企業與中央政府部門一起統一納入招標主體的范圍之內。
在我國,從保護國有資產的原則出發,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控股的公司作為招標的主體,已被各種招標投標法規所確定。例如,《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規定,經國務院或國家計委批準的國家計劃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都要進行招標投標。這就是說,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包括其控股的公司)在進行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建設時,都是招標的主體。
目前,在我國某些招標投標規定中,還將集體所有制企業列入招標主體的范圍。例如《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由政府和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此之外,除不宜招標的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
(二) 關于招標標的范圍
從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法律和條約、協議、決定等的規定來看,將招標采購標的分為貨物、工程和服務,已成為一種通常做法。《政府采購協議》將招標采購標的分為產品和服務,服務包括建筑工程;《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分為貨物和工程(包括其相關性的服務),而將咨詢服務排除在外,專門由《世界銀行借款人和世界銀行作為招待機構聘請咨詢專家指南》進行規范。《示范法》明確界定了貨物和工程標的的性質,該法規定,"貨物"是指各種各樣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和電力;"工程"是指與樓房、結構或建筑物質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繕或翻新有關的一切工作。但《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對貨物的解釋則為,貨物包括商品、原材料、機械、設備和工業廠房。關于服務,《示范法》只將其泛泛定義為"除此之外貨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購對象"。
由于招標標的涉及的范圍廣,各國經濟和貿易的發展狀況各有千秋,而且隨著各國現實情況的變化而不斷被修正。一個共同的發展趨勢是,招標標的的范圍逐漸擴大,招標標的從過去單一的實物形態項目轉向全方位的實物形態和知識形態項目,新產品開發、設備改造、科研課題、勘察設計、科技咨詢等知識形態的服務項目招標不斷拓展。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在貨物方面,招標標的主要是機電設備和機械成套設備;在工程方面,招標標的主要是建筑安裝;在服務方面,招標標的主要是科研課題、工程監理、代理招標等。對此,《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作了總括性的規定,即: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的設計、建筑安裝、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供應、工程總承包單位及招標代理機構,以及某些條件下建設項目及其項目法人的確定、不涉及特定地區或不受資源限制的項目建設地點的選定、項目前期評估咨詢單位的確定,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進行。
在國際范圍的招標中,各國法律都對招標標的的范圍特別是服務項目范圍,根據其參加的條約、協議規定或根據互惠、對等原則進行一定的限制,以保護本國投標人的利益。例如,歐盟在加入《政府采購協議》時,承諾適用于協議條款的服務范圍是:銀行和金融、保險、衛生服務、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市運輸、海洋運輸、內陸水運、港口、機場、旅游、客貨運輸、賓館和餐飲、維修、研究和開發、健康、住房等;美國也提出了大致對應的報價單。在此之外的服務,或者談判雙方根據對等原則互不開放的服務,都不得對外開放。我國在這方面盡管還未作出明確的例外或保留,但也作了原則性規定。例如《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規定,建設項目經批準采取國際招標的,"除按本規定招待外,還應遵從國家有關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
(三) 關于招標限額
目前,我國對貨物和服務項目的招標限額基本沒有法規規定,而對工程施工招標限額的規定則不盡一致。實踐情況是,在工程招標限額方面,全國平均控制在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或投資額100萬人民幣以上;在貨物方面,據統計,國內機電設備的招標采購合同額大部分在50-100萬元之間;至于服務,也基本上民貨物適用一個限額標準。因此,在我國目前通行掌握的招標限額大致為:(1)合同估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貨物和服務;(2)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100萬人民幣以上的工程;(3)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實行招標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招標限額是指單項合同的金額,而且不可能一成不變,應在一定時期內由政府作出適當調整。
從國外和國際組織的招標法律規定來看(見附表),其招標限額呈現以下特點:(1)貨物和服務項目的招標限額相同,與工程項目的招標限額之比一般控制在1:10左右;(2)中國政府采購實體要比次中央政府采購實體(公共機構)的招標限額低,而次中央政府采購實體(公共機構)又比其他采購實體(包括公營企業或其他公營單位)的招標限額低。這表明,法律對中央政府的采購行為控制得比較嚴,而對其他招標采購實體的采購行為則控制得相對寬松一些;(3)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的招標限額基本上相同,但也有個別國家存在一定的差異。如各國中央政府對工程方面的采購限額一般規定為500萬特別提款權,而以色列則規定為850萬特別提款權,日本則規定為450萬特別提款權。這種差異是這些國家在參加《政府采購協議》前,與世貿組織談判的結果。這些值得我們認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