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綜合評分法絕大部分代理機構是采用“平均價優先”計算,基本上到最后,誰最接近平均價,誰就能中標。例如,有8家單位來報價,把報價加起來再除以8,算出平均價,然后再乘以一個系數,這個系數是傾向于中標價格再低一點的,一般是0.9左右,因此到最后誰報的價格最接近,誰就中標。以某采購中心某次評標為例:在綜合評分法評分標準中,規定價格分為40分,在具體的評分標準中規定:①根據各投標人在采購項目報價范圍口徑一致的基礎上,取有效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價,作為評分基準價,得分30分。每高于基準價1%扣0.5分,每低于基準價1%加0.5分,依次類推,最高分40分,最低為0分。計分保留一位小數;②如屬招標文件不清楚引起的投標報價內容和口徑不一致者,則按有關規定統一調整投標報價內容和口徑,計算出投標人的最終評標價。如屬投標人失誤造成的報價差錯和遺漏,不得調整。
據來自實踐一線的操作者說,這種計算方法不時會出現“第一名價格比第二名價格高,性能還沒第二名好”之情形,最終容易釀成“報價低、產品質量又好卻不能中標”的結局。“這不是在考察供應商的產品質量,而是在考察供應商做報價的能力,看誰的報價做得更接近平均分。如在土建工程采購中,不是在考察供應商的實力,而是在考察土建工程的預算員做報價的水平。”某國際招標公司副總經理如是說。
因此,一些業內專家很不贊成在政府采購招標過程中,采用綜合評分法。而目前綜合評分法被廣泛應用于貨物、服務、工程等采購項目,特別是在一些非通用類項目中“一支獨秀”,其實存在的問題絕不容忽視。
“‘不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的采購項目’本身就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這位副總說。在他看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規定貨物的價格分在30%~60%之間浮動。從1/3到1/2強,這中間“浮動”的范圍其實相當大。如何確定價格的分值就已是一個難題。太高,難免有供應商會在價格方面做手腳;太低,卻又會直接影響標的的最終價格。在具體項目中,價格分值的增減也不好把握。另外,如果把評分技術指標寫得很詳細的話,增加某些指標的分值,或許會利于專家評標,但是供應商就會質疑“傾向性”;如果技術指標太模糊,專家評標會有意見,采購人也會說采購的產品“不合要求”。
這位老總建議:“實踐中,定制貨物及通用設備一般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為宜,集中采購目錄里的項目如果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抑制盲目追求品牌的行為。”
上一篇:評標是“細活”豈能“漏看”
下一篇:網絡環境下的政府采購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