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市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中,A公司被判定為沒有實質性響應投標文件,屬無效標。供應商拿回標書,細細研究,發現自己并非不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于是在向采購中心質疑后投訴到監管部門。
監管部門經調查發現,原來是評審專家在評標中漏看了供應商投標文件的技術條款,因而導致了事件的發生。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的評審活動中享有對供應商所供貨如、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評審專家掌握著供應商的“生殺大權”,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發言和表決決定著供應商的命運,因此專家評標更應以高度的責任心,細心、謹慎評標,不可三心二意。如果在項目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細致閱讀供應商投標文件內容,就不會發生評標專家的“漏看”,供應商的投標就不會被判定為無效標,也不會因此失去此次競標的機會。
“專家評標不細致,做出錯誤的評判,也會對操作機構、監管機構產生惡劣影響。”業內專家表示。
專家評標中“漏看”,不但導致了質疑、投訴,增加了操作、監管機構的工作,而且使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競標的供應商減少,使項目競爭不夠充分。“只有通過有效競爭才能發揮政府采購優勢。”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了對評審專家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漏看”雖然不屬于違規行為,然而其造成的影響尤其是對單一供應商的影響是不可挽回的,監管部門更應警惕這種違規行為之外的“惡性事件”,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評審專家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