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包括承運前保管和交付完畢后點回保管)發生需要證明鐵路同托運人或收貨人間責任的情況都應在當日按批編制記錄。
(1)發生貨損、貨差、有貨無票、有票無貨、誤運到站或誤交付、為能在規定時間內交付等情況而需要證明責任的,應編制貨運記錄。
(2)整車貨物途中需要換裝或整理,而貨物本身未發生損失以及其他情況,需要證明責任的,應編制普通記錄。
(3)按件數和質量承運的貨物,包裝完好。件數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出時,不編貨運記錄,只在貨物運單內注明。
2.事故檢查或鑒定。
貨物發生損壞或部分滅失,不能判明發生原因和損壞程度時,承運人應在交付前主動聯系收貨人進行檢查或邀請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時按每一貨運記錄分別編制鑒定書。因鑒定所支出的費用應在鑒定書內記明,事后由事故責任人負責。
3.違法或危及運輸安全事故的處理。
貨運過程中發現違反政府法令或危及運輸安全的情況,承運人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1)貨物品名與運單記載不符時,若屬危險貨物以其他品名托運的,應即報告當地政府的主管鐵路分局,按其指示處理。
(2)貨物重量超過使用的貨車容許載重量的應進行換裝或將部分卸下,對卸下的貨物,處理站應編制貨運記錄,憑記錄將貨物補送到站;到站應按規定核收運輸費用和違約金。但對卸下的不易計件的貨物,按零擔運輸有困難時,應電告發站轉告托運人提出處理辦法。如從發站發出通知之日起10日內未接到答復,就按無法交貨物處理,
(3)發現裝載的貨物有墜落、倒塌危險或貨物偏重、竄出、滲漏,危及運輸安全時,除通知有關單位外,應即進行整理和換裝。屬于托運人責任的,換裝、整理或修補包裝的費用,由處理站填發墊款通知書,隨同運輸票據遞送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4)凡承運人無法處理的情況,應即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處理。
4.其他事故的處理。
(1)貨物運到期限滿后經過15日或鮮活貨物超過運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貨物時,車站應于當日編制貨運記錄交收貨人,賠償前若貨物運到,車站應及時向收貨人辦理交付并收回貨運記錄。
(2)因承運人責任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付,承運人應編制貨運記錄將貨物運到正當站交給收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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