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航運市場和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的不斷開放,境外船公司和貨運代理企業紛紛在華設立了代表機構。尤其是自從我國《國際海運條例》出臺以來,獲得“無船承運人—NVOCC”經營資格許可證的中外企業已達900多家,其中有700多家NVOCC沒有獲得商務部的國際貨運代理批準證書,而且大多數是境外的NVOCC。這為國外貿易商指定境外船公司和NVOCC安排運輸提供了更優越的條件。
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客戶使用FOB條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或NVOCC安排運輸的情況與日俱增,目前FOB條款的貿易合同已達80%。有些被指定的境外NVOCC存心不良,與客戶串通一氣,搞無單放貨,使出口企業貨、款全落空。也有些客戶特意設置貨代或NVOCC采國內進行騙貨。
《海運條例》及其細則對無船承運人的管理很松,沒有注冊資金的要求,也沒有必須從事過貨運代理業務的資格要求,更重要的是沒有責任保險的要求,只要求交80萬元押金,提單報備就可以取得無船承運人資格。這對貨主的利益來說是沒有保證的。如果遇到存心不良的無船承運人搞無單放貨,80萬元怎能抵得上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元的貨值,因此,貨主對此要格外小心。
為規避無單放貨的風險,建議貨主要盡量做到以下幾點:
一、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簽訂CIF或C&F條款,力拒FOB條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貨代或NVOCC安排運輸,由我方掌握運輸的主動權。
二、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貨代或NVOCC安排運輸,可接受知名的指定船公司,盡量避免指定的境外NVOCC。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NVOCC,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對指定的境外NVOCC要進行嚴格的調查,看是否有我國合法的貨運代理企業和NVOCC作擔保,同時由我國擔保者出具保函,承諾被指定境外NVOCC安排運輸的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必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一旦出現無單放貨,能有依據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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