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運輸中發生貨損貨差,承運人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額。拼箱貨的責任限制與傳統運輸相同。整箱貨的賠償按照目前國際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單上沒有列明箱內所裝貨物的件數,每箱作為一個理賠計算單位;如提單上列明箱內載貨件數的,仍按件數計算;如果貨物的損壞和滅失,不屬海運,而是在內陸運輸中發生的,則按陸上運輸最高賠償額辦理;如集裝箱是由托運人所有或提供時,遇有滅失或損壞,其責任確屬承運人應承擔者,亦應視作一個理賠計算單位。
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損害責任的一種賠償責任制度。按照這種制度,統一由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對貨主負全程運輸責任,即貨損貨差不論發生在哪一個運輸階段,都按同一的責任內容負責。如果能查清發生損害的運輸階段,聯運承運人在賠償以后,可以向該段運輸的實際承運人追償。
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損害責任的一種賠償責任制度。按照這種制度,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雖然對貨方仍負全程運輸的責任,但遇損害賠償不象同一責任制那樣,而是按發生損害的運輸階段的責任內容負責。例如,損害發生在海上運輸階段,按國際貨運規則辦理;如發生在鐵路或公路運輸階段,則按有關國際法或國內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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