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業戶辦理托運。
(二)在托運單上填寫清楚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并在托運單備注欄內注明。(三)托運下列危險貨物,應當持有關證件:
1、爆炸物品和需憑證運輸的化學危險物品,應當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品準運證或化學危險品準運證;
2、放射性物品,應當持有指定的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包裝表面污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
(四)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填寫托運單,以防止混裝而引發重大事故。
(五)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需提交生產或經營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的《危險貨物鑒定表》,經省公路運輸管理局批準后辦理運輸。
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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