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貨物 保稅存入保稅區的貨物應在兩年內申報復出口或內銷。經批準后保稅期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年。內銷的保稅貨物按離開保稅區時實施的關稅稅率納稅,其完稅價格則按貨物運入加拿大時出口國當地的正常市價審定。出口的保稅貨物應根據加拿大出口條件的規定辦理。
郵運和其他方式進口貨物 以郵運或用行李托運方式運入加拿大,其總值不超過500加元的商業性或非商業貨物均可按小額稅物品報關(Small collection Entry)。若郵運或行運入的非商業性貨物缺少可靠的發票海關可接受其估價單(Appraisal Note)。
短缺卸貨物 若進口商發現貨物短少,應于90天內報告海關,否則其退稅申請將不予受理。成箱貨物發現短缺并能證明是發生在運抵加拿大以前的,亦準提出申請。箱內物品應由海關查驗后關員在發票上批準。若短卸貨物隨后運到,進口商應向海關呈交一份蓋有“貨價在內”的報單。若某批貨物短少一件或一件以上,進口商得按貨未到齊手續為整批貨物報關。在進口報單的艙單號欄中注明未到件數。當貨物運到時,進口商根據公司的報告單,向海關呈送一份表格;劃去原報單中“未到”字樣或更正未到的件數。
分批進口成套設備 當按總價出售的大型機械裝置或設備分批裝運進口,使出口商無法證實第一批貨物的實際價格時,海關驗估科準許在第一批貨物運到時,先呈交一份臨時總報單。這份報單可在最后一次報關時查明總價并按情況退稅或補征。
轉讓貨物 原進口商將海關監管貨物轉讓給另一個公司、企業或個人后,此項貨物在申報進口消費時,應由后者以轉讓發票報關。原發票和原產國證書必須與轉讓發票一同呈交海關,以證明轉讓發票所開列的正常市價不低于出口商發票所開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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