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母意外失火保險公司賠了
1998年10月,明思克公司從韓國購買了前蘇聯退役“明思克”航母,擬對其進行修理和改造后向游客開放。1999年5月13日,明思克公司與被告廣州文沖船廠有限責任簽訂了改裝合同,委托文沖船廠修理和改建“明思克”航母。為避免在船舶修理期間發生意外,11月13日,明思克公司向原告深圳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險及船舶建造險,由該公司就“明思克”航母在修理期間可能發生的風險承擔保險責任。
1999年11月3日8時許,“明思克”航母在修理改裝期間,突然發生了火災,原因是被告船廠雇請的施工單位操作不當所致。2001年2月28日,保險公司就“明思克”航母火災事故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44·5萬元。
船廠免費修復無須賠償保費
同年11月7日,保險公司向廣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提起訴訟,起訴被告船廠,認為其已賠償明思克公司因火災事故遭受的損失,有權向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方進行追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文沖船廠履行了合同中的修理、改裝義務,并對“明思克”航母在本案火災事故中的火燒部位予以免費修復,“火災損失”不再存在,因此判決駁回原告平保深圳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錯賠不能追償損失
據法官解釋,如果保險事故責任方向被保險人承擔了賠償責任或履行了修復義務,被保險人的損失就不復存在,保險公司也就不應再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因為,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雙倍賠償。該案中,文沖船廠對“明思克”在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了免費修復,保險公司不應向明斯克公司賠償,即使賠了也不能向文沖船廠追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要及時介入,查明事故原因和損失范圍,該不該給付保費要心中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