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托運人應憑約定的裝卸手續發貨;裝貨時,雙方當事人應在場核對貨物品名、規格、數量與運單相符,并查看包裝是否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承運人確認無誤后,應在托運人發貨單上簽字;發現不符合規定或危及安全運輸的不得起運;由于包裝輕度破損,短時間修復換調有困難,托運人堅持裝車起運的,經雙方同意,并做好記錄和簽名蓋章后,方可裝運,其后果由托運人負責。
(3)貨物運達指定地點后,收貨人和承運人應在場交接,收貨人查驗無誤后應在承運人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上簽字;如發現貨損貨差,雙方交接人員做好記錄并簽認,經雙方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由收貨人在運費憑證上批注清楚;收貨人不得因貨損、貨差拒絕收貨。
(4)貨物交接時,承托雙方對貨物重量和內容如有疑義,均可提出查驗和復磅,如有不符,按有關規定處理;查驗、復磅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5)承運人對發生領貨通知次日起超過30天無人領取的貨物,按以下規定處理:①建立臺帳,及時登記,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間不得動用,并認真查找物主。②經多方查詢,超過一個月仍無人領取的貨物,按國家經委《關于港口、車站無法交付貨物的處理辦法》辦理;但鮮活和不易保管的貨物,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不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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