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歇業申請。經營者要求歇業,應在30天前,向原批準開業的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的內容應包括歇業的原因和理由,同時提交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處理的協議文件。
(二)辦理歇業手續。交通主管部門在接到經營者歇業申 請后,應對其歇業的原因、理由、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總是處理等項進行審核,理由正當,處置合法,國家利益和他人權益不受損害者,應準予歇業,發給歇業許可通知單,收回經營許可證和全部勞動證,換發臨時經營許可證和臨時勞動證,限期至歇業之日止,申請人持歇業許可通知單,分別向工商行政和稅務機關辦理歇業手續,經批準后邀銷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公告歇業。以批準歇業的經營者,應在不少于正式停止營業之日前5天,對外發布歇業公告,辦理有關債權債務和其他遺留問題,在正式停止營業之日,終止使用各種票據和單證,由批準歇業的交通主管部門派員監督清理和收繳,歇業后3天內繳清應納稅、費。個體聯戶可在歇業批準之日,同時辦理繳證和繳納稅費的事宜。
(四)因故臨時歇業,只車報停手續,在報停期間收回一切營運單證和票據。
(五)由國家機關給予"歇業整頓"處分者按臨時歇業辦理;被"責令歇業"者,應立即收繳其一切營運單證和票據,并會同有關機關共同清理和處置善后工作。
(六)個體聯戶經營者辦理"過戶",開歇業手續可以同時辦理,并盡可能的簡化程序,給與方便。
作者: 來源: 時間: 2006-9-22 17:32:47
(一)提出歇業申請。經營者要求歇業,應在30天前,向原批準開業的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的內容應包括歇業的原因和理由,同時提交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處理的協議文件。
(二)辦理歇業手續。交通主管部門在接到經營者歇業申 請后,應對其歇業的原因、理由、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總是處理等項進行審核,理由正當,處置合法,國家利益和他人權益不受損害者,應準予歇業,發給歇業許可通知單,收回經營許可證和全部勞動證,換發臨時經營許可證和臨時勞動證,限期至歇業之日止,申請人持歇業許可通知單,分別向工商行政和稅務機關辦理歇業手續,經批準后邀銷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公告歇業。以批準歇業的經營者,應在不少于正式停止營業之日前5天,對外發布歇業公告,辦理有關債權債務和其他遺留問題,在正式停止營業之日,終止使用各種票據和單證,由批準歇業的交通主管部門派員監督清理和收繳,歇業后3天內繳清應納稅、費。個體聯戶可在歇業批準之日,同時辦理繳證和繳納稅費的事宜。
(四)因故臨時歇業,只車報停手續,在報停期間收回一切營運單證和票據。
(五)由國家機關給予"歇業整頓"處分者按臨時歇業辦理;被"責令歇業"者,應立即收繳其一切營運單證和票據,并會同有關機關共同清理和處置善后工作。
(六)個體聯戶經營者辦理"過戶",開歇業手續可以同時辦理,并盡可能的簡化程序,給與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