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將事故賠償由72萬元降為4萬元
2008-12-5 11:4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 王天禹
2008年9月18日,安徽省LX籍船東姜某某和安徽省LX縣第三航運公司分別收到武漢海事法院郵寄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NT市分公司起訴他們水路運輸合同糾紛案民事訴狀:姜某某的 “皖LX貨5888”船承運安徽省LX縣某部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小麥約590噸,因在2008年1月27日于長江下游江蘇省NT市區gd碼頭發生內河交通事故,造成小麥損失估價72萬元,現在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姜某某賠償其損失和航運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姜某某迷惑,他認為, “皖LX貨5888”船在2008年1月裝運購銷公司小麥發生的內河交通事故造成小麥損失問題,在當地海事處大力支持下,已于2008年3月份與收貨人NT市某某面粉有限公司處理了結,與保險公司有何關系?
隨后,被告姜某某和航運公司經理一起找到亳州市安徽智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天禹,并委托其擔任姜某某此案訴訟代理人。
經過王天禹律師代理訴訟和采取其他措施,在事故發生地江蘇NT海事局和TZ海事處努力下,在2008年10月31日,最終以被告姜某某承擔本案總經濟損失72萬元中的4萬元經濟損失而結案。
貨物受損引發糾紛
2008年1月初,姜某某與購銷公司經理談妥,船東姜某某用其 “皖LX貨5888”船裝運購銷公司小麥590噸,由安徽省LX縣mdz碼頭水路運至江蘇省NT市區gd碼頭,運價每噸67元。
1月26日約晚上9點,姜某某將船靠泊在面粉公司經理指定泊位上準備卸貨。1月27日約凌晨2點,面粉公司經理突然指揮姜某某將船換擋靠泊卸貨。凌晨4時,姜某某發現船艙內進水,并立即告知面粉公司經理。
1月27日,姜某某按本航次水路運輸合同約定向面粉公司索要余下的運費11840元、延期卸貨滯納金2945元和有關船舶證書時,面粉公司經理不僅不給所欠運費,而且扣押有關船舶證書。直至3月18日,姜某某又非法將船滯留在NT市區gd碼頭約50天,又造成面粉公司與姜某某延期卸貨滯納金24149元。
在此期間,面粉公司要求姜某某作出放棄不再向收貨人面粉公司索要余下的所欠運費11840元、延期貨滯納金聲明;以及面粉公司也承諾不再要求姜某某賠償其小麥受水損失的情況下,姜某某在其擬寫的所謂 “海事報告”上簽字承認假 “事實”后,面粉公司經理方將扣押的有關船舶證書返還給被告姜某某,允許船舶離開NT市區。
事后,辦理了 “海事簽證”的《海事報告》確認: “皖LX貨5888”船在gd碼頭靠泊卸貨時發生船觸碰碼頭不明物,造成船舶損壞貨艙進水,所載小麥431噸受水損害。江蘇NQ保險公估有限公司FT分公司依據海事簽證的 《海事報告》上確認:本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72萬元;事故責任人是姜某某,屬于保險公司理賠的保險責任險。
賠償降至4萬元
王天禹律師擔任姜某某訴訟代理人后,研究原告訴訟證據和當事人姜某某陳述事故情況及其處理情況。通過鉆研水上交通安全法律制度和保險法律制度,終于發現了可以減小當事人姜某某損失的突破口,從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和保險責任人的認定上尋找希望。
結合本案事實和面對現實問題,律師從法律制度上發現了問題并找到了希望:當地海事管理機關沒有按規定及時向當事人姜某某簽發 《事故調查結論》。本案中這次內河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面粉公司違反船舶航行安全和靠泊安全作業相關規章制度亂指揮造成的,事故責任則應當由面粉公司承擔。而且,解決問題的關鍵,就是海事管理機關簽發的全面、客觀、公正的 《事故調查結論》。
通過律師與海事部門的共同努力,最終將被告姜某某承擔的賠償數額由72萬元將為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