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和專家解讀交通運輸部低調掛牌緣由(圖)
2008-3-27 12:2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北京建國門內大街11號,一座很有敦實感的大樓,在3月23日晚完成了一個歷史性的動作:撤下了“交通部”的牌匾,悄然掛上了“交通運輸部”白底黑字的大牌子。
低調掛牌源于“三定方案”還沒有出臺和許多立法、執法模糊點需要澄清。一些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這樣解釋掛牌緣何如此低調。
交通運輸部是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原國家郵政局以及原建設部的城市客運職能上組建的。
“管理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的行政權高度集中,必然存在與遺留下來的法律制度不協調的問題。”一直在擔任著原交通部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的張柱庭教授說,大交通制給大交通法治帶來了新鮮活水,人們期待,多年來存在于幾種運輸方式中制度不統一、職能交叉等矛盾可以由此化解。
“大交通”存在法律模糊點
“人類的4個基本需求,衣食住都能統一法律規范,惟有‘行’形成了道路、城市出租車、城市公共交通、鐵路、水路、航空五類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在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上也有差異。”張柱庭說,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部門分治、部門立法,而乘客、貨主只能學了地上的再學天上的規則。
張柱庭例舉旅客在運輸中出現傷亡事故的賠償問題,來說明“大交通”在法律上存在的模糊之處。在目前的鐵路、水路、航空方面的法律中,都規定了“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而道路運輸法規上規定“參照水路運輸的規定”進行賠償;城市出租車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的規章上甚至沒有賠償的規定。在賠償額度上,已有的規定也從4萬元到36萬元不等,這給多式聯運的開展帶來障礙。法律界早就呼吁應當建立不同運輸方式下統一的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因為既然都是人的傷亡,就應以“人命”的價值為基點進行賠償,而與交通運輸方式沒有多大關系。
在客票方面,海商法規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出票合同就成立;民用航空法則規定,客票僅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不是合同;道路運輸和城市出租車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的客票算不算合同,只能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來認定。
多頭多層執法致力量分散
郵政車運輸的大量同一物品是郵件還是貨物?2004年發生在廣東省惠東縣的“砸郵政車”事件,讓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邱星美記憶猶新。
惠東縣吉隆鎮外銷鞋都靠當地一個郵政物流中心運輸,根據郵政法的規定,郵政車可以免規費,不受交通法的限制。因其成本低,運價便宜,這個物流中心生意非常火爆。但同時也產生兩個問題:因物流行業的不正當競爭,郵政車遭到同行的打砸;交通執法部門也質疑,鞋是貨物不是郵件。
曾參與處理此事的交通執法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對運這批貨物的郵政車進行了處罰,要查扣貨物。結果當地郵政部門卻說,根據郵政法實施細則,“郵車受法律保護,不許查!”
一位交通問題專家說,同樣的事件近期也出現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路政執法人員查到了運送違禁品的假郵政車。雖然郵政部門有自己的行政執法隊伍,但郵政執法很難查到運輸中的郵車。
目前,除郵政外,水上交通、道路運輸、城市出租、城市公交、路政、征收稽查、民用航空也有各自的行政執法隊伍,多頭多層執法力量分散,背離了行政執法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
在路政執法方法上,目前與民航也存在沖突。比如,民航大巴是城市公交還是民航服務的延伸?如果是城市公交,以北京為例,從市區到機場16元的票價太貴;如果是民航服務的延伸,就應該免費。
“兩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模糊地帶,讓一些企業在法律盲點中大掙消費者的錢。”張柱庭說,實行大部制后,一些交通運輸行為的認定可以統一,交通執法資源也應整合,避免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