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船協議糾紛的背后
2008-8-29 10:58: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桂慧樵 張大軍
一張拖船協議合同,讓十戶船民在水上鎖困一年。誰是真正的受害者?受害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名船民在2008年1月,分別寫在給濟寧市人大和市民政局的求助信上,記者看到相同的幾句話:“現在我們的生活非常困難,吃水還要到運河岸上幾公里的地方去買。無錢買菜,一些年齡大的老人和懷里抱著孩子的婦女到農村菜地里撿菜葉……”
看到這些,船民們凄慘的生活場景歷歷在目。令人想不到的是,這一切都來源于船民去年簽訂的一份運輸協議。船民們做夢也沒有想到,2007的6月23日與張氏兄弟簽訂的本以為能掙點錢養家糊口的運輸協議就是他們噩夢的開始……
船民被騙
2007年6月23日, “魯濟寧拖0254”號船頭老板張氏兄弟二人想組建一個船隊用來運煤。于是通過中間人聯系到了“魯濟寧駁7299”號、6486號等11艘駁船。其弟張某向船民承諾說,“魯濟寧0254”號船頭有“江蘇省交通廳優先通行證”,并說煤炭已經進港,到港后立即就可以裝船開航,船隊返航時再裝黃沙,并保證船民一個月內來回兩個航次。船民們信以為真。6月23日下午,船民與張杰簽訂了運輸協議,組成“魯濟寧0254”號船隊,共同為張氏兄弟來承運煤炭。
7月3日,船隊到達濟寧誠信港口,卻不像張氏兄弟說的那樣:煤炭已經進港。十幾日沒有進煤裝船,船民有些著急,于是打電話給張氏兄弟,他們卻關機,船民到港口一打聽才知道,根本沒有“魯濟寧拖0254”號船隊的貨源。船民恍然醒悟:自己被騙了。
于是,船民要求二張解除運輸合同,張氏兄弟不同意。船民們迫于無奈,只能忍氣吞聲,再也沒有人敢提解除運輸合同了。
7月14日,張氏兄長張某私自與靖江公司簽訂運輸合同,7月30日開始進煤,8月7日開始裝船。在進煤裝船過程中,由張氏兄長張某和靖江公司人員指揮裝船,每條船上摻有大量的煤矸石。后經證實,原煤總計6071.52噸,雜煤844.86噸,共計6916.38噸。靖江公司當時提供的煤炭熱值為5000大卡,后來經有關部門檢驗只有1200大卡,煤炭質量根本達不到煤炭化驗單上的標準。
據船民分析,事實上,張氏兄長張某和靖江公司各有所圖:靖江公司想利用合同里張氏兄長張某有責任配合甲方在碼頭驗收貨物,并讓船民保證煤炭質量和數量的條款,讓張氏兄長張某和“魯濟寧0254”號船隊對不合格的煤炭負責;而張氏兄長張某想利用煤炭摻假無法交貨和拖延裝煤時間等為籌碼向靖江公司要損失。
當時船民發現了煤炭的摻假行為就堅決不同意,擔心到了廠家怕不好交貨,張氏兄長張某和靖江公司的人員對船民說:“質量和數量與船民無關,只要不少船民的運費就行了。”
直到9月14日,靖江公司才把6916噸煤全部裝完。這時距船民7月3日到港已經兩月有余。船民們與張氏兄弟張某簽訂的協議第二條約定:裝卸貨時間20天(一般理解為:裝10天,卸10天),超期每天補助200元;第三條約定,由船頭張氏兄弟張某預付每位船民10000元預付金。
9月14日,靖江公司支付張永海15萬元開航費。“我們沒有得到一分錢。”船民說。船民向二張要駁船的預付金和裝貨超期的損失費,張氏兄弟張某對船民說:“我是為兄長張某打工的,此事我沒有經辦,船民要損失去找兄長張某,與我無關。”船民們找到了張氏兄長張某,張某對船民說:“船隊的損失是由靖江公司進煤拖延時間造成的,應該由靖江公司負責賠償。”為此,對于預付金和損失費二張分文不給,同時也不主張開航。
從張氏兄弟與靖江公司簽訂的合同里不難看出,張氏兄長張某沒有資格代表“魯濟寧拖0254”號船隊,只能代表0254號拖船。也就是說,靖江公司與張氏兄長張某簽訂的運輸合同是張某的個人行為,與十名船民無關。但船民的損失理應由二張和靖江公司賠償。
于是,張氏兄弟和靖江公司雙雙相互訴訟至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雙方互告
幾乎就在張氏兄長張某9月14日收到靖江公司的15萬元開航費的同時,他就開始與靖江公司談判要損失。因為張某發現依照現在船上所裝的煤炭根本無法向廠家交貨,而且又沒有能力賠償船民們超期的損失,所以就主張不開航,要求靖江公司修改運輸合同里關于質量和數量包交的條款,并要求靖江公司賠償船隊延期費60萬元。
關于向靖江公司要損失和要求修改合同一事,二張稱:與船員進行交流并爭取了全部船員的意見。并說船員在座談記錄上簽字均按了手印。船民對此堅決否認,說張某沒有經過船民的同意就向靖江公司要損失。
據靖江公司負責人介紹,雙方在談判期間,靖江公司曾同意賠償張某35萬元讓其開航,可是張某沒有與船民商量就不同意,仍要求賠償46萬元。雙方從9月14日開始協商,到10月11日仍然沒有結果。其后,靖江公司決定終止談判。
10月12日,靖江公司以0254號船隊和所有權人張某收到15萬元沒有及時起航為由,將0254號船隊和張某起訴到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10月18日,張某也把靖江公司分別起訴至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及下屬的安居法庭。理由有三:一、貨主進貨時故意拖延船隊兩個月之久,造成船隊損失很大;二、貨主在進煤時摻有大量的煤矸石,讓船民在交貨時無法保證煤炭的質量和數量;三、運輸合同不公平。要求靖江公司修改合同里保質保量的條款。距今的9個月中,盡管張某多次找任城區人民法院和居安法庭要求公判,但任城區人民法院至今仍無音信。在任城區人民法院審理靖江公司起訴張某的案件過程中,審判法官也查明了 “魯濟寧拖0254”號船隊是十名船民與0254號船頭張氏兄弟共同組合的船隊,船民們多次向任城區人民法院說明情況:靖江公司把“魯濟寧拖0254”號船隊列為第一被告人是不對的,因為“0254號船隊”不是固定的企業單位,沒有在工商所注冊登記,它只是“魯濟寧拖0254”號拖輪與駁船之間結合的一個名詞,不具備訴訟主題資格,不符合法院訴訟及審理程序,船民才是真正的承運人、受害人,理應得到賠償。船民要求法院應依法追加船民為案件的當事人,但法院不同意船民參加訴訟,也不給船民調解賠償之事。
11月17日,任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2007]任民一初字第1421號),判令:被告張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5日內將自己經營的“魯濟寧拖0254”號船隊,將承運的原告6916.38噸煤炭分別送到江蘇省大豐電廠的自備碼頭,江蘇省江陰市云亭電廠自備碼頭,江蘇省江陰市潢墉電廠自備碼頭。
對于這個判決,船民和張某都表示不滿。記者也曾找過該院負責該案審判的張院長,他也說該判決有些不妥,但中院肯定會有個說法。
船民和張某也向法院提出建議,要求法院協調賠償船民損失后再起航,法院未予采納。法院只同意給每條船主1000元的生活費,余下的水運費等船民返航后到法院來領錢。
但是船民對法院的 “承諾”持懷疑態度。 “法院也沒有向船民提供擔保,船民的水運費和損失費根本無法保障。”船民說。
同時十名船民還認為,他們的運輸合同是分別與張某簽訂的,只知道給張氏兄弟承運煤炭,并沒有同意或正式授權給張某與靖江公司簽訂運輸合同。0254號船隊不具備訴訟主題資格,而且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船民也沒有參加,所以任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對船民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拖再拖
船民為了盡快解決復雜的糾紛,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11月9日,在任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十名船民聯合把靖江公司和兩張起訴至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院)。
理由是:靖江公司沒有及時提供貨源造成裝船超期;而二張又擅自主張不開航,造成了損失擴大;靖江公司和張某又相互起訴,導致船民不能起航。請求中院依法判令:一、賠償原告滯船費用100萬元(至開庭之日);二、解除原告與張氏兄弟簽訂的運輸協議;三、判令原告可以依法行使對煤炭的留置權,并對船上的煤炭依法評估、拍賣,用拍賣煤炭的價款來實現相應債權。
12月19日中院開庭審理時,迅速查明了真相,十名船民是無辜的受害人,理應得到賠償。依照船民與張某簽訂的運輸協議第三條:“裝卸貨時間為20天,超期每天補助200元。”和《山東省水運貨物運價規劃》第二十二條:“船舶裝卸延期費因貨主責任造成船舶裝卸延期時,按船舶載重量,沿海每噸時0.3元,內河每噸時2.4元,向貨主計收船舶裝卸延期費。”
這樣,船民的損失計算方式應為:從2007年6月23日到2007年8月7日,共計44天,是船民等待裝貨的時間,應按每天每噸2.4元計算,共計730369.72元。從2007年8月7日到同年9月14日,共計37天,減去10天(合同裝貨的時間)共計27天,按合同約定每天200元,共計5400元。從2007年9月14日計算到開庭之日的同年12月19日,共計96天,每天每噸按2.4元計算,共計1576934.64元。合計共2307304.3元。
“由于數額巨大,所以中院遲遲不予判決。”船民們說。
2008年3月,記者到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采訪,負責該案的馮庭長提及此事時,他給記者的解釋是:“此案法律關系復雜,需向分管或主管領導匯報,合議庭正在研究此案,我們會及早作出判決的。”
船民分析法院拖延不給判決的原因有二:(1)因為任城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書是不準確的,使中院左右為難。(2)張某在任城區法院和安居法庭起訴靖江公司兩個案件,8個月沒有審理,三家法院和法庭的法官們為了保持案件 “一致性”,相互產生觀望的狀態,使船民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無奈,船民們找到當地電視臺的直播民生節目組,節目播出后反響強烈,有關部門也給予重視。濟寧市人民政府也向中院發出信函,要求盡快解決,但中院仍然無動于衷。
船民多次向中院發出請求,要求中院盡快判決,其中提到對煤炭進行處理的建議,但中院始終沒有回聲。
特別是今年3月27日,船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曾帶家人到中院門口請愿,要求面見中院院長關某,院長不肯出面。于是法警隊長張某帶領19名法警對船民不顧男女老少,一頓拳打腳踢,船民們憤怒地說。
船民們報了警,公安部門到現場了解了詳情后,竟對船民說:“這是法院的事,我們管不了。”便一走了之。旁邊圍觀的數百名群眾實在看不下去了,開始為船民打抱不平,紛紛要求院長出來,但院長自始至終沒有露面。
由于法警的毆打,造成多名船員及家屬受傷。法院就派人給船民送來1000元錢,此后就不再過問。
船民們惟一能做得就是等待中院的判決。
遲到判決
自2007年11月9日中院受理船民的案件起,到2008年5月5日,在離6個月訴訟期結束僅有4天的時候,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于作出了判決。判決如下:一、解除十名原告與被告張氏兄弟倆簽訂的拖船協議;二、被告張氏兄弟倆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付十名原告延期裝卸費59400元;三、被告張氏兄弟倆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付十名原告停船損失費1287000元;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對于這份判決書,首先是二張及其律師表示不服,他們認為:中院不應片面的立足在某種案情事實上作出有失公平的判決。船民的損失應該由靖江公司來承擔,本案是因為靖江公司進煤裝船拖延兩個多月,并利用運輸合同保質保量的條款把摻假煤的責任推到船民身上,以及靖江公司先起訴“魯濟寧拖0254”號船隊,又把訴訟主題搞錯牽連了船民,才導致了船民的損失進一步擴大。
記者采訪了本案的另一個被告靖江公司,其負責人表示無論法院怎么判決都表示服從,對此判決沒有任何異議。船民和二張認為這分明是 “得了便宜賣乖”。同時船民們還認為靖江公司在判決中沒有承擔任何責任是法院包庇的結果。
“沒想到船民等待了11個月的判決書竟是一張白紙。”船民們說。船民損失的500多萬元,法院只判給了船民134萬多元。損失由二張兄弟承擔,二張無能力償還,法院更無法去執行,船民也無法拿回損失費。雖然解除與二張簽訂的拖船協議,法院卻剝奪了船民留置煤炭的權利,船民們又不能處理船上的貨物。
到現在船民的船仍在水中浸泡,無法正常經營,每條船裝有500~1000噸的煤炭,船體被浸在水中兩米多深,使船體受到嚴重的腐蝕,有些船開始漏水,甚至有沉沒的危險。現在船民和二張繼續上訴,船民的船還得一直浸泡在水中。船民為了和張氏兄弟倆及靖江公司打官司,花去了10多萬元的費用,船民們現已負債累累,10名船民連上訴的錢都拿不出來。
再起波瀾
2008年5月9日,船民收到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以后,張氏兄弟和船民們對本判決書不服,分別于5月22日和5月23日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個多月以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收到開庭傳票。
在此期間,任城區法院的趙法官突然找到船民和靖江公司協談,船民們實在拖不下去了,在對法院失去了信心的情況下,經過多次商談,靖江公司自愿補償船民每噸130元的損失費。靖江公司表示,這與二張判決賠償的134萬多元沒關系,船民可以繼續上訴向二張討要。
2008年6月14日,已有9名船民和靖江公司達成補償協議,只有 “魯濟寧駁6486”船主因補償原因沒有達成協議。他們想另租拖輪把11條船上的煤炭運到大豐電廠,船民和張氏兄弟都在上訴中,此案沒有終結,但是誰也不敢來承運,都怕給本案帶來麻煩,船民們又陷入了困境之中……
7月10日,靖江公司租來 “沛興拖028”號拖輪拖走煤駁,但又怕張氏兄弟阻攔。于是他們雇傭30余人為船隊保駕護航,因為 “魯濟寧駁6486”號船主沒有和靖江公司達成協議,船主不想跟著一起拖走,靖江公司又不肯讓 “魯濟寧駁6486”駁船留下來。經雙方協商,靖江公司自愿補償 “魯濟寧駁6486”號船主10多萬元損失費,并達成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
于是,船隊準備起航。張氏兄弟的父母到 “沛興拖028”號拖輪上阻攔起航。由于靖江公司人多,制止了張氏父母的行為,船隊終于起航了。張氏父母沒有辦法,打電話給長子張某,7月11日中午,船隊到達南陽湖留莊河口處,張某和親友們把船隊截住。并對船民和“沛興拖028”號拖輪負責人說: “雖然法院一審判決船民解除合同,但是原被告雙方仍在上訴中,判決并沒有生效。又因為靖江公司對本案有重大責任,沒有在法院押款,法院又沒有提供擔保,船隊不能走,等待案件結終后再起航。”
此后張氏家人多次阻攔船隊,都遭到靖江公司阻止。7月13日船隊已到達江蘇沛縣地段,張氏兄弟的爸爸、媽媽、爺爺、奶奶還在“沛興拖028”號拖輪上,一直制止起航。最后經靖江公司與張氏兄弟談判,靖江公司愿拿出錢來給張氏兄弟,就這樣一起由運輸協議引發的多起糾紛案就這樣謝幕了。目前,該船隊已通過蘇北運河即將到達目的港。
有關法律人士稱:此案復雜,且涉及面廣,是一起比較罕見的案例。他還提醒船民們,在簽訂合同時,不能僅聽中間人的介紹,要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情況及經濟實力,有沒有承擔風險的能力,一旦發生糾紛,通過法律程序可以得到及時賠償,以保證船民的利益不受損失。